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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因脅迫而締結婚姻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而締結婚姻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應當自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百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可以撤銷婚姻】一方患重病的,應當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對方不實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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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個人,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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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如果離婚,應該屬於個人,不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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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離婚還是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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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證明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就認為是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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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婚前財產一直被視為個人財產。 廣西欽州律師曾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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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共同的劃分,法律是暫時的,根據新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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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雙方書面或口頭約定財產歸誰所有,且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按約定辦理。 但是,規避法律的協議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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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因婚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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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這是法律上對婚前財產的定義,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結婚,做婚前財產正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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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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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家庭暴力的證據可以作為提出離婚索賠的理由,你的母親可以要求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並有一定的精神補償,該財產在婚前屬於你母親的個人財產,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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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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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家暴,那麼媽可以起訴法院離婚(對方不同意可以離婚,關鍵是家暴的證據)婚前媽的房子還是媽的,但如果孩子是你爸爸撫養的, 然後你母親支付的相關子女撫養費(支付到孩子年滿十八歲)你的母親也可以申請精神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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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引述:這裡十個。
第7條和第18條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大部分財產是共有的,婚前財產和其他一些符合條件的財產屬於一方)。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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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7 14:37
如果你再不玩“瘋狂攀爬”,你就出局了!
提問者採用。
是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 如果沒有協議,則適用您的上述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以上解讀:考慮到夫妻婚前財產越來越多,現行《婚姻法》從產權制度上進一步明確規定,首先明確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不能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在離婚的情況下,也不能將其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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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婚姻法》的生效日期為準。
根據《婚姻法》第51條,該法於1981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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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頒布前締結的婚姻,婚前財產的處分應當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法律適用依據:一般適用爭議發生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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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財產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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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處置的婚前財產現在受新《婚姻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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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擁有的財產,無論婚姻存續時間長短,仍屬於個人財產,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婚前你蓋的房子,當然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應該屬於你個人。
新《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將個人擁有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分開,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和財產的性質,將夫妻的個人財產分為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
4)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五)軍人保險費、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
(六)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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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你好! 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是女方可以得到一半的。但我勸女人,男人的家人這麼信任你,你不要想這些事情,太傷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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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它可以一分為二,可以算是送給你的禮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