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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要約附有“要約有效期至12月30日”的期限;
2.要約包含貨物的名稱、**和數量,為有效要約,收到約定時即成立合同。
3.賣方違約的補救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約》第71條第(1)款規定,合同訂立後,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者信譽存在嚴重缺陷的; 或者,如果其為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表明他不會履行大部分義務,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義務。
2 需要保證。
《公約》第71條第(3)款規定:“中止履約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在貨物裝運之前或之後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約保證,則必須繼續履行義務。 ”
3. 行使中止服務的權利。
《公約》第71條第(2)款規定,“如果賣方在上款所述理由顯現之前已經裝運了貨物,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證,也可以阻止將貨物交付給買方”。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補救措施的停止裝運權僅適用於賣方。 但是,賣方在行使中止經營權的同時,不得訴諸與該補救措施相衝突的其他補救措施,例如撤銷合同。
同時,《公約》規定賣方有義務在行使停止權後及時通知。
4.合同的廢止(合同的解除)。
《公約》第72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履行之日之前,一方當事人明顯違反合同的,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根據《公約》第25條,“根本違約”一詞是指“根本違約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發生的,該違約行為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害,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待遇”。 沒有理由預見這種後果的後果,除非違約方沒有預見到這種後果,而且有合理資格的人處於同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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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公司之間的合同有效。
2、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 由於C公司在買賣合同中約明“如果A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的60萬美元的購買價款,C公司應承擔向朋友付款的義務。 也就是說,只有當A公司不能承擔付款責任時,C公司才會出來承擔付款責任,這意味著mu是連帶責任。
3. C公司無權拒絕付款。 - 由於C公司承諾為A公司提供擔保,因此當C公司被要求履行承諾時,C公司不能拒絕付款。
4、如果我是B公司的領導,我會選擇第二種鄭森風格,即“C公司承擔A公司付款的擔保責任”。 - 因為第二種選擇是直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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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貨公司按照玻璃公司要約的要求,在承諾期內退還承諾,雖然增加了包裝條件,但不是實質性條件,也不是實質性變更,合同成立。
2. 根據“德國法律”作出判決? 我不了解德國法律的具體規定,無法回答。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百貨公司的訴訟請求應由法院支援,因為玻璃公司與手工藝品公司簽訂合同而百貨公司沒有回應承諾,並且承諾期尚未屆滿,從而侵犯了百貨公司的權利。 合同應無效。因此,法院應裁定玻璃公司與工藝品公司之間的合同無效,玻璃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應繼續按照合同內容履行,支付貨款,並支付5萬元違約金,如果百貨公司能夠證明玻璃公司在此期間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 玻璃公司也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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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又是你:
1.在CIF條款中,賣方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按照合同將貨物交付給裝運港指定目的港的船舶,並給予充分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審批;
3.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
4.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繳納保險費;
5.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發生的所有費用和風險;
6.負責為擬運往約定目的港的貨物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運輸單據。 如果買賣雙方同意使用電信局,則所有檔案均可替換為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資料交換資訊。
二、買方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負責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的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審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過船後的所有費用和風險;
4.收到賣方按照合同支付的貨物,並按照合同約定接受單據。
希望我能幫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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