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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因為房子在你爺爺的名下,產權屬於你爺爺。
3. 同上。 4、對。
5、如2這不是你的房子,也不是你叔叔的房子。
6. 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您只能尋求法律解決方案。
7.我認為必須有證據證明這所房子不屬於你叔叔。
8.你的祖父會贏。
9.好律師,房地產證據。
再說,他們畢竟是親戚,血濃於水,高棠還有父親,兄弟倆被迫互相逼迫。 如果你能調解,就調解。
最後,從形上學的角度來看,私人建議有人看看你的祖墳,也許祖墳有問題。
這個建議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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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專業人士,通過感覺你的問題。
1.你舅舅不講道理,不合法。
2.你叔叔支援你的祖母是很自然的。 她去世後,這處房產屬於你爺爺。 你舅舅無權把你爺爺趕走。
3.你爺爺還活著,房子是他的。 他死後,輪到你舅舅,輪到你父親分了。
4.右。 5.我可以出示我祖父的地契來證明房子不是他的,但不能說是你的。
6.尋求調解或法律追索權。
7.因為你的爺爺還活著,這才是關鍵。 他在這裡,沒有人可以剝奪他的合法財產。
8.你爺爺會贏的。
9.你家好像沒有任何條件,這場官司應該由你爺爺和你叔叔打。
等待專家糾正不合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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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爺爺還在這裡,房子是你爺爺的,你叔叔的做法是非法的。
2.如果你的父親和叔叔是兄弟,都是你祖父的直系後裔,那麼你祖父的家產應該在一百年後由兩個家族平分。
4.只要爺爺不同意,任何人都不允許動。
5.錯。 你爺爺的房子是百年以後的遺產,應該平分。 除非你爺爺的遺囑是為了你的家人。
6.法律手段。 唯一合法和有用的手段。
7.不。 你爺爺還活著,而且他有地契,這就足夠了。
8.如果你說的是真的,那絕對是你的勝利。
9.沒有上法庭的條件。 您需要做的就是去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
個人意見:家庭醜陋不應公開的規則不再適用。 通常家裡的親戚不如他們的朋友。 在像你這樣的案件中,我個人認為首先沒有考慮法律解決方案。 原因如下:
1.家庭生產值多少錢? 打官司不僅需要大量的人力,最重要的是財力,實事求是地說,如果某件事對我的性格沒有造成任何問題,而且打官司的錢比我打官司得到的收益少,我就不打算打官司。
2.我提到的一些親戚不如朋友,但畢竟是親戚,一旦上法庭,兩家和解的機會幾乎為零。
3.你爺爺還活著。 其實,老年人的面子很重要,尤其是在農村地區。
如果他的兩個兒子上法庭,老人將無法在村子裡抬起頭來。 這會讓老人的餘生難過。 我認為這是你,包括你的父母,要考慮的最重要的事情。
不上法庭,這件事情就有點難處理了,因為有些人不講道理就談不上。 建議:
1.談判和解。 你舅舅的理由漏洞百出。 例如,如果你的祖母去世了,房子是他的,如果你的祖父在一百年後呢?
2.通過村里長輩的和解。 村里的長輩說話的權利和權威比較大,他們的出現有時效果很好。 我們有,我不知道你呢。
3.村委會和解了。
4.如果房子不是很值錢,就送給你叔叔。
5.這真的行不通,最後的手段是合法的方式。
一點拙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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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裡也有類似的問題。 放心吧,舅舅和你爸爸都有一部分遺產,奶奶的遺產是最大的。 沒有必要為這樣的問題打官司,也沒有必要誇大其詞。
您可以在網際網絡上檢視一些法律資訊。 只要有合理的解釋或法律條款,大叔就會把房子還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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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產權的分割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之間的房屋產權分割,或因夫妻、兄弟姐妹離婚而造成的房屋產權分割。 房屋產權分割後,要取得房屋的合法產權,需要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共有人可以相互協商的,按照協商分割的方式進行分割。 所謂協商,必須得到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這與處置共同財產和對共同財產進行大修不同。
分割協議不僅在共有人之間有效,而且共有人將其份額轉讓給第三方,協議對第三方也具有約束力。 共有所有權是指所有共有人不分股份共同享有房地產權利,一般是建立在共同生活關係的基礎上,如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家庭共同擁有房地產等。 股份共有權是指各共有人享有按特定份額共同共有房產的權利,如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確定各共有人的具體份額,或約定各共有人共同購房時按出資比例享有不動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4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法。 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且不因分割而減少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 分割困難或者因分割而貶值的,按折價、拍賣、買賣所得價款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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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有權繼承個人財產。 合法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有遺囑,根據遺囑繼承。
1、夫妻雙方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1.丈夫和前妻的子女有權繼承丈夫的財產。 但是,無權繼承繼母的財產。 規避對策是立遺囑。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繼承。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繼母與由繼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道教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繼子女。 本法所指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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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個人財產的兄弟有繼承權。 合法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有遺囑,根據遺囑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繼承繼承的順序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本部分所用的“父母”一詞,包括出生在塵土中的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