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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勞動者符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條件,用人單位拒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為違法,勞動者每工作1年,按2個月工資的比例支付補償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服務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齡2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除非增加用人單位規定的新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否則不予遣散。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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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的含義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簽訂的協議。 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雇主,成為單位成員,從事一定型別的工作、職位或職責,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受僱勞動者的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 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補償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不予續簽的,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的,不予賠償。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合同終止。同時,法律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並續簽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均應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遣散費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支付給勞動者。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如果少於六個月,則應向工人支付半個月粗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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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提出原勞動合同條款,但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2、用人單位維持原勞動合同條款,但勞動者拒不續簽合同的; 3、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拒不續簽的; 4、用人單位單方面拒絕續簽簽證的。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拒不續簽合同的;
2、用人單位維持原勞動合同條款,但勞動者拒不續簽合同的;
3、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拒不續簽的;
4、用人單位單方面拒絕續簽簽證的。
2、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
上述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或者維持原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並就此條件提出異議,則勞動者拒絕續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用人單位單方面拒絕續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勞動者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第三次續簽的應當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第二份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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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續簽合同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拒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即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一公司不續約是否違法?
公司不續簽合同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應當支付勞動賠償金。 也就是說,每服務一整年,工人就會獲得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拒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即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費。
第二勞動合同續簽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續簽流程如下:
嘈雜的基地 1提前 30 天通知續簽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其他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時,任何一方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
應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並及時與對方協商,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書面答覆將在幾天內給出。 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答覆。
3.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原勞動合同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的,雙方應重新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4.僱傭合同的條款沒有太大變化。 原勞動合同條款變化不大的,當事人可以簽訂延長勞動合同的協議,並約定勞動合同的延續期限和其他需要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5.公司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 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乙個月內完成續簽手續。
6.公司可能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如公司表示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維持或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公司不得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約,應該注意什麼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不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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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勞動者對續約有異議如何處理的規定,應說服勞動者說明合同是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 否則,當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他將得不到任何保證。
2、說明公司的立場,即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無權聘用任何員工。 如仍拒不簽字,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3、如果員工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說明員工已經有了隨時離職的想法,那麼晚點離職總比早點好,以免將來承擔雙倍工資,這樣的員工已經失去了對用人單位的忠誠,對企業來說會有更大的隱患。
4、新員工入職時,如對檢查比較滿意,建議在入職時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
5、對於入職時明確表示不想簽訂合同的員工,建議不要錄用,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必須錄用,建議直接要求員工在入職時明確表明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或者直接在入職時向員工送達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約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並由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拒絕簽字,責任不再是企業的責任,當然,合同簽訂通知書的樣式要設計好,防止員工撕毀, 主張按照通知的要求簽訂合同,並附有企業拒絕簽字的相關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