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程車簽訂合同後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主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2-09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車輛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有約定,侵權責任法也規定車輛的實際使用人負有賠償責任,車主不承擔責任,但被害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起訴所有人。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施行,對車輛所有人和借款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有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因租賃、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承擔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對於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可以看出,本案中車主承擔過錯責任,即借出車輛的事故,如果車主不能證明車主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車主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計程車應全額投保,保險公司將承擔損失,如果是承包而不是雇用,那麼車主一般不承擔責任,但車主投保,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感覺對你有幫助,謝謝。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無論誰以許可證的名義負責。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租賃車輛發生銷售事故時,出租人無過錯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因租賃、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由一方當事人負責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對於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在發生損壞過程中有遺漏或者失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與出租、借用等情況不是同一人時,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一方當事人負責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出租、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一方當事人負責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負責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與出租、借用等情況不是同一人時,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一方當事人負責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出租、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機動車國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一方負責, 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計程車公司聘請計程車司機獨立經營的,計程車公司應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合同業務關係,承包人應盡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搭便車事故由誰負責。

    搭便車事故由誰負責視情況而定,主要內容如下:

    1)由誰負責搭車事故,如果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或故意,而副乘人員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或財產損失,駕駛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故意或過錯,則對受害人應當酌情賠償損失。

    2)免費乘車事故由誰負責,如果損壞的發生是由於駕駛員的疏忽造成的,是否可以作為駕駛員或車主的免責已經明確說明,即免費不是免責的前提條件,作為駕駛員或車主, 同意他人免費乘車,本身就負有將他人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注意義務,是否支付不能作為確認該注意義務是否存在的標準。商譽乘車和付費乘車還是有一些區別的,如果收取費用,即使很低,甚至低到足以補償燃油費,也不是商譽乘車,而是有償乘車,購買客運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給乘客, 乘客可以選擇根據侵權行為(司機有過錯或故意,通常是非法駕駛)或違約(司機沒有過錯或故意)來提供餐食,類似於乘坐計程車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時。

    2、計程車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計程車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超出強制交通保險限額向計程車單位或者個人追償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維持。

    《意見》明確了計程車交通事故、免費乘車事故的賠償責任。

    《意見》規定,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請求計程車經營單位或者個人超出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予以支援。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具有經營資格的計程車公司出租機動車並交付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賃費,承租人使用租賃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的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依照《機動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承租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出租人履行了審查承租人駕駛資格的義務,租賃的機動車沒有瑕疵的,出租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出租人未履行檢驗義務或者租賃機動車有缺陷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和交通事故的成因比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租賃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上述原則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出租、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一方當事人負責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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