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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條:“利用本職利用其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反本職業規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犯罪情節和防止再次犯罪的需要,自刑罰完成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至五年內禁止其從事有關職業。
被禁止從事有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禁止、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給予訓誡或者責令,作出悔改宣告、正式道歉或者賠償損失, 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三十七條之一 人民法院利用本職便利實施犯罪或者違反本職業規定義務的犯罪,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防止累犯的需要,自刑罰完成之日起或者當日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假釋,期限為3至5年。
被禁止從事有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禁止、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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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的綁架是加重處罰的罪行,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物;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沒收財產。 盜竊嬰幼兒勒索財物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九肢鎮刑法修正案》訴
十。 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