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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非法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裝置、原料和其他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巨匯食品的產值不超過1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價值超過1萬元的,處貨物價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公安機關可以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或以**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或經營上述食品;(二)為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生產經營主食、輔食; (三)經營因病、中毒或者原因不明死亡的禽畜、畜禽、動物、水生動物肉或者其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未按規定檢疫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未通過檢驗的肉製品的;(五)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用於防病等特殊需要的食品; (六)生產銷售新增藥物食品的。 明知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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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包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
1、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
2、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
3、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及食品生產經營工具裝置;
4.食品生產者和貿易商使用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5、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8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1)保持內外環境乾淨整潔,採取措施消滅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繁殖條件,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適合產品品種、數量的食品原料加工、加工、包裝、儲存工廠或者場所;
3)應有相應的消毒、穿衣、洗滌、照明、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排汙、垃圾、貯存等設施;
4)裝置布置和工藝流程應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用食品、原料和產品庫存之間的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5)餐具、飲具及盛有直接食用食物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炊具及器皿使用後必須清洗並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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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個含義。 1、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中國以人為本的思想;
二是體現中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戰略;
3、有利於規範經銷商行為,維護經濟秩序穩定;
4、有利於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5、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6、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7、有利於促進食品工業的健康發展;
8、有利於進一步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