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詳細解釋了疑點:業主是否有權使用社群中的公共土地?

發布 社會 2024-02-27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住宅小區內的道路和綠地是小區的公共用地,小區所有業主對建築物擁有各自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應當屬於共有人。 建築分割槽中的綠地除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確標明的個人外,均屬於共有人。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業主為維護財產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由於業主共同擁有物業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並共同決定如何使用、收益和收益分配等,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占用共有財產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應徵得業主同意, 包括使用他們的操作。至於商業經營的收益,應歸所有者所有,共同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者應決定如何使用。

    第七十三條 建築分區內的道路,除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道路外,應當由業主共同擁有。 建築分割槽中的綠地除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確標明的個人外,均屬於共有人。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第七十四條 在建築物區劃內,規劃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在建築分割槽中,規劃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由雙方通過**、贈與或租賃的方式達成一致。

    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由業主共同擁有的停放車輛,屬於業主共有。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社群內附屬設施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未經業主大會許可,物業管理人員無權處置。 但是,社群附屬設施的產權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商品房小區,小區附屬設施的建設成本已計入業主的購置價款,附屬設施的產權自然屬於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許可,物業管理人員無權處置。

    二是集資住房小區,如果業主支付的集資資金包括附屬設施的建設費用,則附屬設施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集資資金不包括附屬設施的建設費用,則附屬設施的產權歸集資單位所有, 籌款單位有權處置。

    三是房改小區,由於配套設施的費用不計入房改建,因此,配套配套的產權並不屬於所有業主,而是屬於小區所屬單位。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社群業主私佔公共區域,既是違反管理條例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或違約的業主停止侵占公用區域,這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也是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程,實施妨礙物業管理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要求業主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恢復原狀、停止侵權、消除妨礙等,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社群的公共區域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的住宅、商業建築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用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權利和義務; 放棄權利不得作為不履行的理由。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或營業場所時,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一併轉移。

相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