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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又稱第一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直接承擔原責任的保險。
再保險也稱為“再保險”。 保險人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通過簽訂再保險合同,為其承保給其他保險人的部分風險和責任提供保險。 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出現是基於原保險人在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
共同保險被稱為“共同保險”。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險業務或共同分擔同一損失的保險行為。 共同保險總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
如果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則差額應視為被保險人自行保險。 共同保險的保險費率、保險期限、保險責任均由各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確定。 如果發生被保險標的物的損失,各保險人應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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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好的,只要你買到適合自己的保險就是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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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客戶從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無論是什麼型別,都稱為原保險。
再保險:為了分散客戶原保險給公司帶來的可能的商業風險,保險公司為原保險購買的稱為再保險。 因此,再保險也叫保險的保險,再保險和原保險的區別在於,再保險只能由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公司的風險是分擔的。
共同保險:指保險公司與2家以上保險公司同時承保保險標的,以分散自身對風險單位較大的保險標的的承保風險。與再保險的區別在於風險分散的方式不同,保險是縱向風險分散,而共同保險是橫向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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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再保險。
與原保險的區別如下:
1)原保險的標記是內容、責任、信用或人身和生命,而再保險的標記是原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2)再保險合同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合同,但與原保險合同分開的獨立合同。主要表現形式有:再保險合同有其獨立的當事人,即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 一般情況下,再保險人不得要求原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不得要求再保險人賠償; 再保險接受人是否履行再保險賠償義務,原保險人應當履行原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 原保險覆蓋鏈持有人因破產、自訴等原因未履行對原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的,再保險人不免除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賠償義務。
3)原保險合同分為賠償合同和賠付合同。
4)保險關係的主體不同。原保險合同關係的主體為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在再保險合同的情況下,雙方都是保險人或一方是再保險人。
5)保險標的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所保護的標誌包括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責任和信用等; 再保險合同保護原保險人承擔的全部危險責任。
6)保險賠償的性質不同。原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時,財產保險損失的賠償屬於賠償性質,屬於各種人壽保險。
補償具有付款的性質; 再保險人的分攤賠償,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壽保險,都是對原保險人損失責任的賠償。
更多資訊:再保險是在保險系統中分配風險的安排。 因此,無論是被保險人還是原保險人,在雀族的財務資源方面都會更加安全。
使用再保險分擔風險的乙個典型例子是衛星發射保險的承保範圍。 這種風險不符合可保風險的一般要求。 保險公司在獲得特殊保險時會面臨重大風險。
如果失敗,資金不足的公司很可能會破產。 最明智的做法是將部分風險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這些風險將由多家保險公司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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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是共同保險的二級延伸。
從再保險關係的形成過程來看,再保險有以下幾種情況:
1.再保險雙方均為從事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直接保險公司,下同),一方將其部分直接保險業務分給另一方。 參與再保險的雙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為分出公司,後者為分出公司。
2.雙方都是直接保險人,他們彼此分開並讓出業務。 這種再保險活動稱為相互再保險,雙方相互讓步並進入對方。
3.參與再保險活動的雙方,一是直接保險公司,另一是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即只能接受再保險業務,不能接受投保人的直接保險業務),前者將自己的一部分業務分給後者,後者則分為這部分業務。 在這種情況下,直接保險人是分出公司,再保險公司是分出公司。
4.從事再保險業務的雙方是公司的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公司將自己的一部分保險業務分配給直接保險人,而直接保險人又將直接保險人劃分為這部分業務。
在這裡,再保險公司是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險人是分出公司。
5.參與再保險業務的雙方都是再保險公司,一方將其部分保險業務分配給另一方,另一方分割這部分業務。 前者為分出公司,後者為分出公司。
6.兩家再保險公司相互再保險,即再保險再保險。
上述再保險業務形式,在各類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相互滲透、錯綜複雜、保險經濟關係廣泛的保險經濟關係網路和體系,使保險市場成為乙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關係。
1.相似 之 處。
共同保險和再保險都具有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業績的作用。
2.差異。
共同保險是直接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使共同保險人仍然可以進行再保險。
再保險是在原有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散風險,這是風險的二次分散,通過再保險的轉換可以更加細化風險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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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保險標的物為人身、財產、責任和信用,再保險標的物為原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2、再保險合同以原保險為基礎,獨立於原保險合同而存在。 再保險合同有自己獨立的當事人;
3、原保險合同分為賠償合同和應付保險合同。 再保險合同分為臨時再保險合同、合同再保險合同和約定再保險合同。
保費豁免是指在發生意外風險時,保險公司根據雙方協議簽署的豁免範圍承擔全部保費,保費豁免分為投保人豁免和被保險人豁免。 被保險人的免責是指被保險人除了可以免除相應的保險費外,還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賠償。 投保人的棄權則完全不同,在發生意外時,棄權的只是投保人保單的未付保費。
只有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乙個人時,投保人才能選擇豁免。
1、個人旅遊意外保險與旅遊保險的保障內容不同。 旅遊保險主要是針對旅行社因疏忽或過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遊客本人發生事故,則不在承保範圍內。 個人旅遊意外保險主要是在旅行途中發生意外後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與旅行社無關,無論旅行社是否賠償,被保險人都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More
目前,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分為兩種:一種是06年10年正式推廣的強制通保險,另一種是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第三方責任保險。 前者是國家規定的,必須購買機動車; 後者是自願購買的。 >>>More
傳統保險產品是固定預定利率的保險,產品不具備分紅功能。 這類產品主要包括終身壽險、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意外險、疾病保險等,以固定利率的形式,滿足投保人對個人保險、個人養老金、子女教育、健康、意外等的保險需求; 投資分紅保險產品是具有分紅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分紅保險、萬能險和投資相連保險,主要滿足客戶在基本保障的基礎上獲得更多投資回報的需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