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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國家規定: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收到的離職遣散費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僅徵稅。 例如:
2012年,北京市員工平均工資為62677元,是3倍,即:188031元,超過此數額的部分經濟補償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2、法律依據如下:
a.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和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徵收和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貼等補貼)對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部分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年第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
b.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年第178號) 1.考慮到個人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金額比較大,而被解雇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個人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以看作是一次獲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具體平均法如下: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企業的服務年限,以商作為個人的月薪金、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服務年限計算,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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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這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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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扣除五險一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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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號令,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本條例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按各納稅年度總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各納稅年度所稱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按照合同和租賃經營合同的規定分攤的營業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 必要費用的扣除是指每月扣除3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以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且以境外工資薪金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確定加計扣除, 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加計扣除的適用範圍和標準按***規定。《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的加計扣除費用,是指在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每月扣除1300元的標準。
該條例於2011年9月1日生效。
個人納稅。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抵。
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適用於工資、薪金)。
個人所得稅計算等級 7級標準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抵(元)。
當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3% 0
每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10% 105
每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20%555
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25%1005
當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
每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
每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元 45% 13,505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的月收入——扣除標準。
注:1 本表中的稅級是指每個納稅年度的總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和損失的餘額。
2 包稅幅度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以及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稅費排他範圍適用於由他人(單位)繳納稅款的承包和租賃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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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過程中資產損益的稅務處理。
清算期間,資產損益計入清算收益。 清算期間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當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根據《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財產損失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未經批准的財產損失不得計入清算所得額計算;
2.關於未付應付款項是否納入所得稅的問題。
企業清算前確定不予支付的應付賬款,納入生產經營所得徵稅。 企業清算過程中確定的不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應當併入清算所得徵稅。 企業清算期間應付的未付款項,因清算資產不足以償還的,無需計入清算所得納稅。
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屬於股東權益,不計入清算收益;
3.遞延收益、商譽、遞延所得稅資產、預扣和攤銷費用的處理。
對應分期確認的專案(如補貼、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佔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等),剩餘未確認所得額一次性併入清算所得額; 生產經營期間扣繳的費用(不含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再繳納的,必須併入清算所得; 其他應攤銷的費用(如企業籌備費用、房屋裝修費用等,平均三年內扣除)按剩餘計稅基數扣除; 非同一控制企業合併形成的商譽,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攤銷扣除,在計算清算收益時一次性扣除。 遞延所得稅資產與應納稅所得額無關,計稅基礎為零。 以收入為依據確定扣除限額的廣告費用,不得結轉至清算期進行扣除。
清算期間發生的營業招待費用為與清算收入相關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因與生產經營無關,全額扣除;
4.清算所得款項能否彌補前幾年的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以納稅年度為準。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應當結轉到以後年度,並用下一年度的收入補足,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清算期也是乙個單獨的納稅年度,上一年度的虧損可以由後續納稅年度(含清算期)的收入彌補。
也可以理解為,企業的清算所得可以看作是企業資產中尚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潛在增值部分。 企業在關閉清算前確認所有不需要支付的資產**或負債作為收入的,則在應納稅所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將清算所得折算為營業所得。 因此,清算收入和營業收入都應用於彌補前幾年的損失。 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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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也包含在公司的清算中。 企業終止經營時,清算期應視為乙個單獨的納稅年度。
清算所得稅等於清算收入乘以 25% 的稅率。 由於清算期不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期,在計算清算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與優惠政策相關的問題。
一是清算過程中處置全部資產產生的收益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技術轉讓所得,稅法規定轉讓所得500萬元以下免徵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部分減半。 但是,在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國債、股息、紅利等免稅所得的利息所得,仍應依照稅法規定享受免稅待遇,所得的非應稅所得額不計入清算所得,因為這兩類所得與資產處置無關。
二是清算企業在正常減稅免稅期間的清算業務不能享受減稅免稅待遇,即使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小微利潤企業和納稅人,也要享受清算業務的過渡性稅率優惠稅率,不能適用清算所得稅的稅率或其他優惠稅率計算, 應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購置國產裝置或者購置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裝置的稅收抵免在清算前未到期的,允許納稅人從清算所得稅中扣除上述稅收抵免。 由於投資信用不是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而是屬於納稅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應享有但尚未享受的稅收優惠,因此應允許其在清算過程中享受。
四是創業投資企業清算前投資非上市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應納稅所得額抵扣相關要求,投資額的70%尚未充分享受應納稅所得額抵扣的,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將其餘額抵扣清算所得額。
以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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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低於當地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3倍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出部分的金額應依法徵稅。
根據《關於個人和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徵收和免徵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CS 2001 No. 57)。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含遣散費、生活津貼等補貼),對上年度當地勞動者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部分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出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年第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l)個人因勞動合同解除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金額比較大,被解雇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以看作是一次獲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具體平均值為:個人一次性經濟報酬收入除以個人在企業的服務年限,以商作為個人的月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服務年限計算,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3)按上述方法計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繳納單位在繳納時代扣代繳,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在計算稅款時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從事其他崗位或者受僱的,其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所得不得與再就業者、受僱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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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想支付經濟補償,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那就和公司財務協商,讓他在賬戶裡做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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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無依無靠的荒涼和空虛揮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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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算物件的業務性質,工作量和清算工作的複雜程度,你就無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