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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是正常損失還是異常損失,如果異常損失異常,則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異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非正常損失以外的損失,包括:
1)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發霉變質等損失;
3)其他異常損失。
報廢需要去稅務局備案,不需要審批,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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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正常磨損,需要轉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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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對非正常虧損的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進項稅,以及非正常虧損的產品、製成品所消耗的進項稅額、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異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非正常損失的損失,包括:
一是自然災害的損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貨物被盜、發霉等損失;
三是其他異常損耗。 在實際稅收徵管中,自然災害損失進項稅額不予扣除有些不合理,“其他異常損失”範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 為此,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異常損失限於因管理不善導致的盜竊、丟失、發霉、變質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上述三種情形下的資產損失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異常損失,進項稅額不能轉出。 對於已在財務上轉出的,可以進行逆向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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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轉出。 購買福山商品或者應稅勞務所消耗的產品、製成品的異常損失,不得抵扣銷項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非增值稅專案、免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商品或應稅服務的購買;
(二)採購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有異常損失的;
(三)產品、製成品中消耗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服務,損失異常;
(四)財政、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部門規定對納稅人自用消費品進行猜測;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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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轉出,不得抵扣,用於免稅、簡易計稅、福利、個人消費、異常損失、異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導致貨物被盜、丟失、發霉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而沒收、毀壞、拆除貨物或不動產, 以及購買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被盜、丟失、霉變、報廢等損失,需要轉出進項稅額,下列情況無需轉出進項稅額:
1、因質量問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能用於生產或銷售而報廢;
2、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售後召回,導致材料報廢;
3、產品更新換代,部分特殊材料失去使用價值,導致報廢。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計入銷項稅額:
(一)為簡易稅計算辦法下的應稅專案、增值稅免徵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目的而購買的商品、服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購買貨物的異常損失,以及相關的勞務和運輸服務;
(三)產品及製成品、勞務、運輸服務等所消耗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的異常損失;
4) ***中規定的其他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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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不是異常虧損,如果生產正常報廢,就不需要轉出去,如果管理不好就要轉出去。
一、根據《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2)採購的有異常損失的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運輸服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異常損失,是指盜竊造成的損失,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損失、霉變和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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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作夥伴在裝卸原材料時操作不當,導致我司原材料無法繼續使用,我公司讓皮坦質量控制部門提供不再使用的合格證,領導簽字批准廢品出清單,向物流公司傳送通知書等資訊, 做出報廢原材料的決定。原材料涉及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購置非正常虧損貨物以及相關勞務、運輸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異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導致的盜竊、丟失、發霉、變質造成的損失。
因此,因對方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盜竊、丟失、發霉和變質。 進項稅額無需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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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質量問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能用於生產或銷售而報廢;
2、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售後召回,導致材料報廢;
3、產品更新換代,部分特殊材料失去使用價值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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