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題

發布 社會 2024-03-05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而起訴要求賠償,請求賠償義務人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賠償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傷害而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害人、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受撫養人、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對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或者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與同一損害的發生並進而碾碎棗果的, 構成共同侵權,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就適用法律問題作出的, 結合審判和審判實踐,以正確審判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規定,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因侵害生命、身體、健康而提起物質、精神損害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起訴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要求賠償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對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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