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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表明你存在。 因為如果有,證據首先要存在,而證據的存在需要用其他證據來證明,而其他證據我們需要證明它們是否存在。 因此,所需的證據是無窮無盡的。
因此,我們無法確定我們是否存在。 但是,如果我們假設我們存在,我們就會得出相反的結論,即我們總有一天會證明我們的存在。 關鍵是要看LZ是否能理解兩者矛盾的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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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我和所有其他的人都可能不存在。
我們存在的真實性總是值得懷疑的。
同樣,沒有人可以證明它們的存在。
同樣,沒有人可以證明任何物體的存在。
同樣,沒有任何存在(例如外星人或神)可以證明任何人的存在。
同樣,任何存在(如外星人或神)都無法證明任何物體的存在。
即使是外星人或神也無法證明他們的存在。
如果有一天你看到他們聲稱要證明自己,哦,可憐他們,他們在欺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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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說,我想,所以我是。 東方人說,只有意識永遠存在。
正如西方人所說,你仍然在思考,仍然能夠思考,這是存在的證明。 根據東方人的說法,你辨別周圍環境的能力是你存在的證明。
我不知道你經歷了什麼樣的經歷才能提出如此深刻的問題。 我希望你是乙個經歷過很多的人,否則你可能不理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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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既是真實的,也是虛幻的。 在一些智慧生物的眼中,宇宙中的真與虛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他們已經可以將任何虛幻的東西轉化為實體,還可以在緊急情況下為任何實體做資訊備份。
對他們來說,真實存在與虛無縹緲的區別,不再是硬體和軟體的區別,而是1和2的區別。
如果他們將他們的“現實主義”定義為5,那麼他們的計算機模擬智慧型生活和它所生活的世界的“現實主義”是4,如果這些模擬生活使用計算機來模擬某種智慧型生活,那麼這些模擬智慧型生活的“現實主義”就是3。
如果第乙個智慧型生命也被模擬,那麼這些模擬物的“真實感”將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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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意識到你周圍的存在,你就已經證明了你的存在。
而且,你不僅現在存在,而且將永遠存在,只是你存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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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控制你的幻想!! 用心做任何事情,你就不會問這麼無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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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我否定自身存在的價值時,自我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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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麼深刻的問題!
我想,所以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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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你太幽默了吧,反正用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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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來發帖的,所以你在那裡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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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和不存在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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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用力捏自己時,你會感到疼痛嗎? 這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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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苦難,怎麼能證明自己的存在呢?
只有痛苦是一種無法分享的感覺,痛苦,一種非常清晰地感受身體痛苦的方式; 在痛苦的盡頭,人們可以比平時更能體驗到一種微妙的幸福感。
我可能是職業登山者最討厭的那種登山者:不僅沒有經驗,而且無能; 不僅缺乏能力,而且缺乏自知之明; 唯一存在的是熱情和虛榮心,可以激發熱情。
在我去普魯士之前,我唯一的登山經歷是乞力馬扎羅山的山頂。 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登頂那一刻的匆忙。 衝上山頂過程中的疲憊,讓人站在山頂很難興奮起來,又擔心天氣突然變幻,不能久留,所以基本上都是在山頂上站一會兒,拍幾張照片, 然後他們不得不爬下來撤退,這與我想象中的看山而放棄自己的風格完全不同。
我曾經和王蕭山和老狼一起爬上乞力馬扎羅山,當時的蕭山大叔每走一步都痛苦地咆哮著,我驚恐地走在他前面,彷彿誤入了什麼殺人現場。 - 這次我爬得很有信心,他爬不上頂峰,我也許可以; 如果他能登上頂峰,我相信我能做到。
人們為什麼要爬山? 標準答案是:因為山在那裡。
但無論人們是否攀登,山脈都在那裡。 所以登山不是關於山,而是關於人。 對我來說,登山就是要找到一種存在感。
笛卡爾說:我思故我在。 我想這是因為他沒有使用過智慧型手機,也沒有去過蘋果總部,而科技的發展將使獨立思考可能不再是人類的專屬。
只有痛苦是一種無法分享的感覺,痛苦,一種非常清晰地感受身體痛苦的方式; 在痛苦的盡頭,人們可以比平時更能體驗到一種微妙的幸福感。 如何證明自己的存在? 我受傷了,所以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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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證明你真的存在,你必須觀察你的呼吸,你的心跳,你的想法,這些都是你此刻的想法。 人總是只活在當下,如果你感覺到當下的呼吸、心跳、思想,那麼你就存在了。 過去永遠是過去,未來正在不停地成為現在,但不幸的是,現在的時刻只是這一刻,這一刻立即又成為過去。
因此,要證明你的真實性,你只能從當下來證明它,你可以感知這一刻來證明你的真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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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為自己所在的地方發光發熱,上下層關係和諧,主動保護單位或團隊的一切東西,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向單位或團隊中的每乙個人送去溫暖的愛,展現出你最大的格局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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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需要證明它,它已經存在了,如果你真的想要它,你可以去警察局證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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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捏自己,看看你是否感到疼痛,如果你感覺到它,如果你感覺到它,你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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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自己一巴掌,看看你是否感到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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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證據充分,符合明知證明標準,則認定事實的存在; 極少或沒有證據否認事實的存在; 證據不足、不符合舉證標準、模稜兩可、不能肯定、否定的,按照舉證責任的分配認定事實。 因此,只有認定事實錯誤和正確的問題,不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
但如果你必須證明它,你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 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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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回答:證據是醫學證據,法律形式證據是案件調查證據。
證明不是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但基於目前司法實踐中仍普遍使用的單位證明情況,不同型別的單位證明在立法規範之前可以區別對待。 2.單位證明不是法定證據形式 單位證明不是法定證據形式——既不是書面證據,也不是證人證詞。
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解答:證明屬於醫學李志搜查的證據,以及法律形式的證據,以及立案調查的證據。 證明不是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但基於司法實踐中仍普遍使用單一歷史證明的現狀,不同型別的單位證明在立法規範之前可以區別對待。
2.單位證明不是法定證據形式 單位證明不是法定證據形式——既不是書面證據,也不是證人證詞。
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四十四條 認證事項應具有法律、法規或者決定的依據。 舉證事項應當堅持真實必要性和嚴格控制原則。
對通過法定許可、法定檔案、書面通知承諾、內部門間核查、網路核查、合同憑證等方式可以覆蓋或者替代其他材料,不能經膠廠和發證單位查驗的,不予設定認證事項。 **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認證事項清單,列明設立依據、申請單位、頒發單位、辦理指南等。 除名單外,**部門、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取證書。
各地區、各部門應加強證書互認共享,避免重複索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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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很高興你的問題,可用於民事訴訟的證據是證明。
很高興你的問題,可用於民事訴訟的證據是證明。
延伸資料:關於證據有效性的法律規定包括:人民檢察院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調查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經人民法院通知後,相關人員應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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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證據可以證明毆打事實:1、當事人關於毆打事實的陳述; 2、醫院**傷口的收費收據和病歷; 3.現場的音訊和視訊記錄。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凡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是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的悔改; (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護;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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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司法程式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有效,否則將無法證明事實。 因此,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需要證明證據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證據應當真實、合法、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時必須保證證據的真實性、正當性和有效性,否則接受證據將對案件的審理產生嚴重影響。
當然,沒有真正的恐龍,有些書寫的是關於誰為了消費而看到恐龍的假故事。 這更煩人。 這就像一些外星人的 100,000 個為什麼。 易誤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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