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中心某部門對處理問題有疑問

發布 社會 2024-03-23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一切公務一般是指行政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所做出的行為,不能簡單地指公務員,公務員是行政人員的一種。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行政法中的公務一般是指公務員履行職責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即代表單位的行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公共事務:公共事務從事公共事業建設,參與公共事業的規劃。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 是官方行為 2 如果受傷和殘疾的人是城市外觀團隊成員,而使城市外觀團隊成員殘疾的人無法賠償,則將得到解決。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關鍵是,你說的那個“小偷”,原本不是小偷的“小偷”,是不是嫌疑人? 如果不是小偷,為什麼會有人呼救逃跑?

    在這種情況下,那個人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對城管的追捕無疑是“正直勇敢”的,而他是否對那個人的傷害負責,與是“職業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無關。

    因工傷、致殘的,是城管隊員傷殘的,造成城管隊員傷殘的人無力賠償的,由城管隊員承擔工傷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公法人是依照公法設立的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種。 公共公司是根據公法的規定為公用事業目的而成立的公司。 具體來說,公法人是根據公法設立的,由某些事物和人組成,以持續的方式實現特定目的的組織。

    如:學校、公園、圖書館、博物館等。

    2.公共法人是國家行政主體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服務組織,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

    3、公共法人享有一定的公共權力,具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和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4.公法人與其使用者之間存在私法關係,即普通民事法律關係和公法關係,即行政法律關係。 然後,假設涉及公共糾紛,那麼行政訴訟是主要方式; 否則,補救措施是通過民事訴訟。

    “公共法人”概念的引入,豐富了行政主體理論,便利了行政訴訟,促進了行政體制改革。 經驗證明,行政權力本身具有高度集中的特點,因此出於防止“壓制性權力結果”出現的考慮,由於其過渡性集中於同一行政主體,也基於監督和約束的需要,它往往適度分散, 行政權力的下放表現為行政下放和公共服務下放。“公共法人”一詞反映了現代行政權力專屬主體的變化,現代行政權力的行使主體是行政機關的專屬主體,而不是行政機關的專屬主體。

    但我國行政權力過於集中,引入“公共法人”將進一步推動行政分權,促進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十五天內。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銀行應接受罰款並直接向國庫繳納。

    2.有三項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金額的3%;

    (二)依照法律規定,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凍結的存款,抵扣罰金;

    (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就足夠了。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取罰款:

    (一)依法處二元以下罰款;

    2)事後未當場領取難以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在偏遠、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實際困難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當場收取罰款。

    4.收據是不合法的。 因為它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開具的罰單”。 本案中,張某有權作出陳述和抗辯,有權對違法處罰提出復議和訴訟,無合法收據拒絕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開具的罰款收據; 財政部門未收取罰款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和抗辯的權利;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余某應當在兩日內移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款。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取的罰款,應當自收款之日起二日內移送行政機關; 當場收取的罰款,應當自到達之日起2日內上繳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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