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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199號國家稅務函仍然有效,並將繼續實施。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當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1.關於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其工資、獎金、補貼等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支付給職工的,應當依法扣繳。
2、關於扣繳義務人對未扣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問題。
2001年5月1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適用於扣繳義務人預扣和未預扣的稅款,扣繳義務人應當繳納預扣和未預扣稅款; 2001年5月1日起,修訂後的《稅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執行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適用於扣繳義務人, 稅務機關責令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處扣繳義務人未預扣稅款數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關於該扣不扣繳的稅款是否收取滯納金的問題。
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原則,不論適用修改前還是修改後的《稅收徵管法》,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未扣繳稅款,不得對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處以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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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33號關於公布稅務規範性檔案目錄全文無效廢止和部分規定無效廢止的公告,廢止本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6號公告,印發《稅務專項調查調整和相互約定程式管理辦法》規定,本條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自2017年5月1日起廢止。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42號公告,關於改進關聯方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自2016年1月1日起廢止。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64號關於改進預估價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廢止本條例第六章。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5號關於規範費用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本條例第69條自2015年7月16日起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取得收入的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法不適用於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懺悔橋。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但在中國境內有實際管理機構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實際經營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或者場所的企業,或者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者場所的企業, 但在中國有收入。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對境內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者場所的,應當就該機構或者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以及與該非居民企業設立的機構或者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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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地上附著物補償原則上應在移民前期實施,但考慮到兩次安置間隔較長,市場價格變化較大,對擬搬遷的地上附著物部分物品的補償標準應適當調整
1)住房補償標準將提高5
調整的依據是:市統計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七年的城市住宅價格指數(155)
2)葡萄補償標準從原標準中的100元(每畝76,200元)降至30元(每畝22,860元)。調整後仍高於朝鮮政發〔2003〕47號文規定的每畝1萬元的標準。
3)其他物品價格變化不大,對移民生活影響不大,前期補償標準保持不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為徵收前三年耕地年平均產值的六倍以上十倍。 徵用耕地的移民補貼,按照擬移民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擬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應當將擬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的平均耕地數計算。
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貼標準是徵用前三年耕地年均產值的4至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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