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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雙方沒有登記結婚,那麼雙方處於同居關係中,這是婚姻法不支援或鼓勵的,也不在法律調解的範圍內。 這是雙方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 也就是說,這種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同時,由於是同居關係,雙方之間不存在離婚這回事,雙方可以自行決定解除同居關係。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因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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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們沒有登記,那麼他們就不被視為合法伴侶,也不會在民政局登記。
因此,無需辦理任何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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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登記處辦理完結婚登記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如果雙方都無法重新登記結婚,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世2001年第30號):
第四條 一男一女依照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之時起計算。
第五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按事實婚姻辦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世〔2003〕19號)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一人與配偶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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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要離婚,應該先到婚姻登記部門重新登記結婚。
兩人關係為同居關係,可以通過協商解除,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照《民法典》第1049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均已具備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均裝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重新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依照本《洞窟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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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結婚登記,就沒有必要離婚,沒有登記結婚的雙方沒有形成婚姻關係,所以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自願與中國大陸外國人離婚,或者大陸居民自願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延期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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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和訴訟無需登記即可獲得。
協議離婚:可以先申請結婚證,再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結婚證不是訴訟離婚的必要檔案,也有可能有其他可以證明婚姻關係的檔案。
離婚的方式:
雙方協商後,應當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檔案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有關情況。 當事人真正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費、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的,應當當登記,簽發離婚證,夫妻雙方生命終結。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在簽署離婚協議後後悔沒有履行,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一般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被告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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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婚姻沒有登記,雙方的關係是同居關係而不是合法婚姻關係,不存在離婚問題,雙方可以解除同居關係,自行分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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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如果你沒有結婚登記,你可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沒有結婚登記如何離婚。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如果你沒有結婚登記,你可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要離婚,應該先到婚姻登記部門補上結婚登記。
兩人關係為同居關係,可以通過協商解除,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宗族共同財產,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可以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第七條 (一)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依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是的,但您需要先重新申請結婚證。
如果你不彌補,你就不能離開。
是的,親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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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一女夫妻同居未取得結婚證的,在兩種情況下應當區別對待:如果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締結的,男女雙方都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則事實婚姻是合法的。 受法律保護,並按照正常的離婚程式進行;如果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後締結的,並且沒有獲得結婚證,則雙方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而是同居關係。
1.實際的婚姻關係。
事實婚姻在法律上被稱為事實婚姻。 同居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前進行的,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視為結婚。 如果在此之後同居或不符合婚姻的實質性要求,則不被視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素:
(i) 一男一女(即一男一女持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同居;
(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3. 1994年以前,同居雙方在同居時已達到結婚的實質性條件。
2. 事實婚姻等同於非法同居嗎?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夫妻同居;
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1994年2月1日以後夫妻名義同居的,按同居關係辦理。
一旦被承認為事實婚姻,應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並應與合法登記的婚姻同等對待。
事實婚姻並不等同於非法同居,兩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的組成要素不同。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
5、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定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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