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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要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
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要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隱患。
實施安全生產必須管理好行業安全、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監督、 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主體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物資、技術、人員,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資訊化,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管理雙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台經濟等新興產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部責任。 其他責任人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依法享有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 工會應當依法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依法參加自身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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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特種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特種作戰人員包括:
電氣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作業、機動車輛行駛、爬公升架裝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檢測)、壓力容器作業、製冷作業、垂直輸送機械作業、安裝拆卸作業、起重訊號工等,以及省經委批准的其他作業。
專業培訓,特種作戰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特種作戰訓練,取得特種作戰資格後方可工作。 特種作業培訓是指有關主管部門專門為特種作業人員組織的培訓,即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適合該類作業的專項技術理論學習和實操訓練,才能獨立工作。 通過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即可上崗。
《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1、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安全發展。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3.強化“三必”,明確安全監察部門的執法地位。
4.明確鄉鎮人民群眾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
5、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作業專項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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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
一是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監督、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
一是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監督、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主體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促進安全生產規範化; 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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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文是關於生產經營主體對重大危害的安全管理。
1、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物的安全管理;
2、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對重大危險性進行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對重大危害進行登記備案,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測,制定應急預案,告知職工和有關人員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主要危險源和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當地有關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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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救援,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不得擅自離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救援,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不得擅自離崗。
具體而言,規定了六個方面。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原則和準則; (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三)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四)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和安全生產要求; (五)生產經營中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排查處理; (六)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調查的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中,要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對被認定為責任的事故,要查明事故單位責任人的責任,也要查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是否依法違法審批或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 >>>More
《安全生產法》的原則是: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 2、預防為主的原則; 3、權利責任一致原則; 4、社會監督和綜合管理的原則; 5.依法從重處罰的原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