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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是非法的噪音滋擾,民法,如果達到擾亂人民的標準,則由公安管理單位管理,通常由公安機關管理。
更多內容見下文;
1)首先出台雜訊標準,國家規定“雜訊敏感建築”是指醫院、學校、事業單位、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國家規定2類標準的最高限值為50-60分貝,適用於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
2)《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的法律支援: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汙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造成環境雜訊汙染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控告。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地區雜訊敏感建築集中的地區,商業企業在商業經營活動中因使用固定裝置造成環境雜訊汙染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裝置狀況造成環境雜訊汙染的,以及環境雜訊汙染防治設施。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揚聲器或者其他高雜訊手段招攬客戶。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地區雜訊敏感建築集中的地區使用擴音器。
三、法律後果: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分:(一)在城市地區雜訊敏感建築集中的地區使用揚聲器;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汙染的,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依照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汙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消除損害;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責任糾紛、賠償金額糾紛,經當事人請求,可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結論:很明顯,如果噪音超過標準,那麼商家就違反了第乙個。
七十,四十。 二十,四十。
第四,第四十五條,所以要直接報警,公安機關會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罰款。 您可以要求賠償對您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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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物業管理、城市管理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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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做一些你一直想做但因為某種原因沒有做的事情,試試吧,應該會平靜得多......我真誠地希望您不要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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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概不會,不如先財產,這件事在他們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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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給物業乙個反應,如果物業不關心,報警似乎有點嚴重,估計不屬於擾亂人民或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再給管理委員會等上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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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警察是交警嗎,交警不在乎。 建議您首先向房東報告此事。 另外,如果水果攤已經交了攤檔費,並且是固定的營業場所,那麼你維權的出發點不是取締,而是改善。
如果是臨時攤位,可以說是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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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才能回到你身邊。 情況和你一樣,我打了市長**。 但城管是一塊垃圾。
我來拍照,然後就跑了。 我忍不住拿起錘子砸了喇叭。 然後問他:
我砸了你的喇叭,你要報警嗎?"他一句話也沒說。 我又問他:
我砸了你的喇叭,你想找人嗎? 他什麼也沒說。 我會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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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一喊,你就會去買他所有的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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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國營城冠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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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踢進去,你不能自己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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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關,或直接撥打110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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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工商局或環保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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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是有集中原因的,請根據原因給自己相應的心理** 一是壓力太大,不管是學習還是工作,過程中可能會有很多不順利的地方,長此以往會變得非常鬱悶,所以生活不快樂。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選擇轉移注意力,做一些簡單易行的事情來調整您的日程安排。 第二,心很重。
人們的溝通和心理自救能力是有限的,有時遇到一些無法解釋自己的事情,就會在思維上走極端。 如果長時間想同一件事情都找不到合理的解釋,這種情況下會有一定的心理壓力,那就是會很麻煩 第三,如果你失戀了,我勸你再找乙個男朋友(女生)。
一般來說,就是你心裡在想乙個人,心裡對這個人感到愧疚。 會叫乙個人的名字。 說明他放不下自己的心,也許他心裡有什麼要交代的。 我沒有解釋清楚,這就是為什麼會這樣,這就是為什麼我有這樣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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