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坐牢,孩子怎麼辦100

發布 育兒 2024-04-28
2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孤兒院,以後別讓他跟著媽媽 聽你說,他媽媽絕對不是乙個好人,養他的孩子是誰,以後他會成為什麼樣的人,為了孩子好,還不如讓他在孤兒院長大,那裡的氛圍也很好, 連父親都找不到,那他就不能讓母親撫養,為了孩子未來的發展,為了孩子未來的名聲,不要讓父親和他,如果他被母親撫養長大,當他知道自己從小找不到父親的時候,母親就一直在監獄裡, 那個時候孩子的心情會怎樣?而且以後讓媽媽自己撫養孩子,估計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媽媽應該能想到這些頭暈,多說好運。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您可以聯絡當地報紙或電視台尋求幫助嗎? 如果母親出獄後不想要孩子或無力撫養孩子,可以找個好家庭收養。 然後是找乙個孤兒院寄養。

    或者聯絡監獄懲教部門,看看他們是否有任何先例和更好的處理方法,並動員他們幫助解決它。 總之,先徵求媽媽的意見,再看看客觀條件是什麼。 然後集思廣益,找到一條比較好的出路,不要太苦孩子。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那孩子怎麼辦是孩子的事,與人無關!

    各種不同的邂逅,將來會為孩子們創造多樣的命運!

    生活中的變數太多了,就算這個問題是真的,也無法確定你的答案是否正確。

    我認為,不僅是孩子,全世界的人們最需要的,就是認識一位好老師,教他或她如何做人。

    如果問題只是因為孩子沒有媽媽,那就給孩子找個養父母,反正只要有監護人,送去孤兒院也沒問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我認為上面的樓層是有道理的! 但根本的解決方案仍然沒有說出來! 你不想認為媽不再是乙個好人了!

    那也是我自己的血肉之軀! 誰能被拖來照顧它! 如果法律允許,我仍然建議您開啟授權書!

    託付乙個你信任的朋友! 至於細節,你可以自己考慮一下! 大概是委託**來照顧吧!

    人會有感情的,呵呵! 不要讓自己的孩子長大後找到影子! 找個好人託付!

    這是唯一的辦法!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應該暫時放在孤兒院,等媽媽出獄,我就和媽媽一起走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被送到托兒所,親戚可能會寵壞他,這對孩子的發展不利。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把它送到孤兒院或送人!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當然,這是留給親戚幫忙照顧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哎! 招募乙個好撒瑪利亞人! 沒有生育功能的夫妻的管子! 到時候,他出獄後就會有人可以依靠!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請乙個好心人幫忙照顧一會兒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有一項法律規定,母乳餵養期間不能入獄。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在監獄裡,孩子們不能賣掉耳朵來照顧自己。 父親仍然承擔著撫養孩子的責任。

    婚。 第二十一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如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未結婚到吉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

    父母不能工作或者生活困難的,有權要求子女在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支付贍養費。

    禁止溺水、遺棄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孩子的父母在監獄裡,那麼孩子的祖父母、外懷無祖父母等將承擔孩子的家庭責任和撫養義務,以及孩子的成年兄弟姐妹或其他願意照顧孩子的近親朋友。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含刑事**)的,下列人員中具有監護能力的人為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弟姐妹 (三)經未成年人父母單位、未成年人居住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其他親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刑法。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包括因犯罪被逮捕)的,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祁博墨的祖父、銀昊的母親、外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近親朋友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孩子由父母和長輩照顧,否則只能被送進福利院照顧。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孩子漲到棗滲水怎麼辦,要麼我不去福利院吵架,要麼(*3)換監獄巖野守護者,我不能因此而不懲罰你。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沒辦法,怎麼會有別的親戚服侍你?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總結。 親愛的,好老闆,兒子在監獄裡的父母1、帶領孩子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即孩子犯罪後,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認罪行。 自願投案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之一,直接關係到刑罰是否從輕的問題。

    因此,自願投案是避免事件發生和減輕處罰的最佳方式。 當然,對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採取強制措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了解的其他罪行,也不得成立自首,對供認不諱的罪行,仍可考慮從輕處罰。 2.收集和保留有利證據如果您的孩子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被迫走上犯罪道路,或者是初犯、偶犯,或者與整個犯罪活動沒有密切關係,那麼請幫助您的孩子收集並儲存能夠證明相關情況的證據, 並及時提供給公安機關,這是您保護孩子最有力的工具。

    3、立功贖罪,爭取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通常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如果能及時抓住補功的機會,就有可能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親愛的,好老闆,兒子在監獄裡的父母1、帶領孩子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即孩子犯罪後,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認罪行。 自願投案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之一,直接關係到刑罰是否從輕的問題。 因此,自願投案是避免事件發生和減輕處罰的最佳方式。

    當然,不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強制措施的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是為了自首,供認不諱的犯罪仍可能受到鑑定或從輕處罰。 2.收集和保留有利證據如果您的孩子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被迫走上犯罪道路,或者是初犯、偶犯,或者與整個犯罪活動沒有密切關係,那麼請幫助您的孩子收集並儲存能夠證明相關情況的證據, 並及時提供給公安機關,這是您保護孩子最有力的工具。3、立功贖罪,爭取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通常受外部因素影響,如果能及時抓住立功贖罪的機會,就有可能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強行勒索財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長要注意孩子的表現,如果發現孩子有來歷不明的物品,一定要問原因,如果被迫找年份,一定要讓孩子及時歸還,並嚴厲批評和教育,絕不能放過。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入獄者對子女的影響:將影響子女的政治審判。

    如果被定罪人的子女需要當兵、參加公務員考試等,在上崗前會有政治審判,如果父母有犯罪記錄,可能會對孩子產生影響,導致孩子無法通過政治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公安機關招聘人民警察的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民警考試: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被開除、開除公職的; (四)敗壞風俗、流氓、偷竊或者其他不良行為的; (五)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在國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的活動的。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包括因犯罪被抓的),由下列人員之一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願意承擔較高監護責任的近親朋友,經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布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布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獄探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對罪犯給予表彰、物質獎勵或者立功:

    (一)遵守獄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有認罪守法跡象;

    2)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3)超出生產任務;

    4)節約原材料或照顧公有財物,有成績;

    5)技術創新或教學生產技術,並取得一定成果;

    (六)為預防、消除災害、事故作出一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貢獻。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服刑期過半,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出獄不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節准許其離監探親。

  23.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法律清晰度分析: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包括犯罪被抓)的,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之一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近親朋友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尤靜謙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 懷有手稿朋友的婦女,以及年滿75歲的人: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24.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包括因犯罪被抓的),由下列人員中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近親朋友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取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游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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