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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最重要的兩個問題是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費。 財產可以再次獲得,但孩子天生有血緣關係,因此監護權是離婚訴訟中爭議最大的。 以下是對孩子養育問題的子類別和子情況的分析:
兩歲以下:根據我國法律,兩歲以下的孩子通常與母親同住,當然,這並非沒有例外,如果母親有以下情況,可以與父親同住: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當然,如果父母雙方協商並與父母一起生活,法律允許兩歲以下的孩子。
2歲至10歲以下兒童:
這段時間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爭取,法院也需要根據情況做出判斷,一般從撫養孩子的能力、孩子的成長環境、哪一方更適合和孩子一起生活、哪一方前世為孩子的撫養費付出了更多。 當然,這些考慮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種因素,則屬於法定優先權情況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在其他情況下,如果父親和母親的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並且雙方都要求子女與子女一起生活,那麼就應該考慮與祖父母的關係,如果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當時已經要求並能夠幫助孩子照顧孫子女離婚時,可將其視為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優先條件。
10歲以上的兒童。
在這段時間內對孩子的監護權,即徵求孩子的意見。
雙方協商輪流提出。
在某些情況下,父母雙方都不想放棄撫養權,雙方可以約定雙方輪流撫養孩子,只要有利於保護孩子的利益,法院可以允許。
當然,孩子的撫養權一旦裁定,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只要滿足條件或獲得撫養權的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就可以通過單獨提起訴訟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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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給母親的。 如果母親下落不明,或者她患有法律上不合適的疾病或經濟狀況不佳,也可以將賠償金授予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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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說你是爸爸還是媽媽,孩子多大了,是不是還在母乳餵養,一般兩歲以下的孩子都獎勵給媽媽,兩歲以上看誰的條件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和教育,十歲以上就看孩子自己的選擇了。
而你說的下落不明,不管是短期還是長期,如果不能上法庭,孩子自然不會考慮給這個人。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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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它不會授予下落不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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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它是獎勵給在場的一方的,孩子可以交給乙個下落不明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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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下落不明,監護權只能交給起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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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兩歲以下兒童由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如果一方已經絕育或患有長期未治癒的傳染病,可根據實際情況優先或由另一方直接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年滿二周歲的兒童的父母不能就朋友的撫養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未滿二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辦理。 母親請求直接贍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患有傳染病或者長期未治癒的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二)有撫養子女條件,未履行撫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同住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實不適合與母親同住。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約定由父親直接撫養二歲以下子女,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十六條 父母要求直接撫養已滿二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辦理: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因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而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要求基本相同,雙方要求直接監護子女,但子女與祖父母獨居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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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科的解釋(一)》,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對方要求變更監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情況的解釋》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未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真正不利影響的;
年滿八周歲,願意與對方生活在一起,且對方有能力撫養子女;
4)有其他正當理由進行更改。
第57條.
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建文帝下落不明,應該是被大火燒死了,所以找不到建文帝的屍體,不然建文帝可以去**,只有那些被燒死認不認的人才是最合理的,朱棣有嫌疑和不安全感,於是就讓人去找建文帝, 他想看到活著的人和死去的人,看看屍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