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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下班了,檢察官也不能說要會見犯罪嫌疑人,當然你說檢察院有第三方證人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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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檢察官下班,他不允許與犯罪嫌疑人會面,因為在非工作時間與有關人員會面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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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下班後,可以在檢察院會見犯罪嫌疑人,但必須有第三方,不能單獨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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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你不能做,他不能乙個人去找犯罪嫌疑人,這肯定是違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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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兩名檢查員與嫌疑人會面,執法人員都是兩名人員才能與嫌疑人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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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既然已經下班了,沒有工作狀態,如果私下和嫌疑人見面,是不是很明顯還有其他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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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下班後可以在檢察院會見犯罪嫌疑人嗎? 我認為這不行,因為它需要一定的手續,檢察官不能私下會見犯罪嫌疑人,這在工作中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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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可能的,當然是在你自己的辦公室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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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你會這樣做。 起訴主要由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公訴人是公職律師,根據案件情況,公訴人可能不止一人,書記員不是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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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 當然,從理論上講,通勤後就不能再見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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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裡是不允許的,只能通過正式程式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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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這麼認為,因為犯罪嫌疑人的撤消應該有一定的程式。 只有有程式才能問問題,不能私下會見可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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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規定,檢察官下班後不得在辦公室會見犯罪嫌疑人,嚴重違反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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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下班後,我想我可以在檢察官辦公室與嫌疑人見面,除非案件有特殊進展,需要加緊審判,否則我不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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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紀律要求,除非事先達成協議並且有第三人在場,否則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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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已證明與案件無關或有其他檢查員在場,否則不允許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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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肯定是不允許的,因為涉嫌他們的公務,一般情況下,不可能在他們的辦公室向他們學習,犯罪嫌疑人可能會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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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得在非工作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在工作時間內和申請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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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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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下班後可以在檢察官辦公室見到嫌疑人嗎?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允許私下見面,必須公開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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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只要他們不私下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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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檢察院是上班的地方,但其實下班後就不能見犯罪嫌疑人了,要有固定的地方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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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得到領導的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整個過程必須有視聽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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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是可以的,但如果是檢察官下班後的卡片,一看到嫌疑人就絕對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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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時,不得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訊:一是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當面向檢察官作供述的; 3、偵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當面向檢察官作證的; (三)偵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有權自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對被洗清處人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託辯護人;在調查期間,只能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有權隨時聘請辯護人。 偵查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靈芝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請求在羈押期間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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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起訴、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 在辦理案件審查期間,檢察官應當按照規定實行迴避制度,同時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人,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人的款待和禮物。
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處罰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審判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犯罪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請求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證人; 案件的評估人、辯護人或訴訟當事人,以及 4) 他們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
第二十九條 審判員、檢察官、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當事人委託人的款待、款待,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當事人當事人。 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事人及其法人有權要求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