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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宣告可以作為索賠的證據,但問題是,如果索賠有其他證據,則需要結合索賠的所有證據來判斷訴訟時效是否已過。 當然,訴訟時效也可能被中斷或中止。 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要綜合判斷。
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公民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延期。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限自最後一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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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應有的債權,並向第三方提供債務人應有債權的證據或主要線索,受理法院依法審查批准後,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第三方將債務人應有的債權轉讓給申請人執行。 如果第三方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有效的書面異議,並且未按照法院的通知履行債務,法院將直接對第三方執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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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抵銷,就是當事人相互欠債,但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不盡如人意的,經雙方協商後進行抵銷。 一方面,債務抵消可以省去雙方相互還款的麻煩,節省還債成本; 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債權的有效性,從而避免對第一還款人造成損害的風險,特別是在破產程式中,當破產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有異議時,其債權人可以抵消和免除自己的債務,使其處於優先償付的地位。 債務抵銷有兩種型別: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相互欠對方應付債務,且債務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用另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抵銷自己的債務,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不允許抵銷的除外。 一方當事人要求抵銷的,應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法定抵銷不受條件或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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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相互欠對方應收債務,且債務標的物和質量相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用對方當事人的債務抵銷自己的債務,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不允許抵銷的除外。
不能因合同性質而抵銷的債權如下:
(一)因身份關係而產生的財產權,如要求贍養費的權利、夫妻財產的約定權等;
2)因侵犯人身權利而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3)禁止轉讓的權利,如要求救濟的權利;
(四)禁止扣押的權利,如要求獲得維持生計所必需的勞動收入的權利;
5)某項權利的權利,例如,如果債務人不出租房屋,債權人不得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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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不得按合同性質轉讓。 2、不得按當事人約定轉讓。
3、依法不得轉讓。 二、債權人轉讓其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不具有對抗債務人的效力。 三、債權人權利轉讓通知,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
4.債權人權利轉讓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人權利有關的權利,但從屬權利是債權人本身獨有的。 五、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設保人主張債務人對轉讓人的抗辯。 六、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設保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在被轉讓債權人的權利之前或同時到期,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抵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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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 那麼,如何應對不同意債權轉讓的債務人 今天,Hualu.com 整理了以下內容來回答您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何處理債務人對債權轉讓的異議:由於通知對債務人具有效力,因此該異議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但根據合同性質或者法律不允許轉讓或者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除外。 但是,必須將債權的轉讓通知債務人。 不通知的,對債務人不具有效力。
可以分配哪些宣告?
可轉讓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 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消滅,多數人認為轉讓合同無效,因為標的物不存在或找不到標的物。 但是,債權人權利成立的先行行為的效力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轉讓合同。
如果構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債權不復存在,雖然結果直接影響到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根據一般理論,只要在轉讓時確定債權, 應允許轉讓。
如果當時債權的轉讓尚未形成,是否會形成取決於未來某個時間的到來,或者是某個條件的滿足,有人認為,這種債權也不同於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可以確定的。 我們認為,這類合同應區分有條件合同和有時限合同,因為時限必須到來,條件可能不滿足,有時限的合同可以視為有效合同; 如果將來不能滿足有條件合同的條件,則轉讓的債權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因此將有條件合同視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適當的。
關於債權轉讓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徵得合同另一方同意,不得牟利。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批准的合同,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合同法》對此也只有幾句話。 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對債權人權利轉讓中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了粗略的規定,如不能轉讓的情形、通知權利轉讓的義務、從屬權利一併轉讓、債務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等。
其中,通知債權人權利轉讓的義務與《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債務人同意相衝突。 在債權轉讓限制方面,《民法通則》過於嚴格,不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合同法》過於寬泛,不利於保護債務人及其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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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債務人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作為新的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
1.合同義務轉讓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債務可以轉讓,但當事人必須履行的債務不能轉讓; (二)約定債權人同意作為債務轉移的必要條件的; (三)產生新的合同關係,債務轉移前的合同關係消滅,債務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四)合同標的發生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的。
2、合同義務的轉移包括兩種形式:(1)將全部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即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方之間就債務轉讓達成協議,由第三方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且原債務人已脫離原合同關係。 這通常被稱為“豁免債務承擔”。
將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方通常稱為“並舉債務”,即原債務人不脫離原合同關係,而是第三方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同一債權人的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徵得債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