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的權力或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

發布 社會 2024-04-0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中共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五條 黨員幹部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誠實正直,反對濫用職權、謀私舞弊。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子女、配偶或者其他親屬或者其他有特定關係的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 對方利用職權、影響力,為對方當事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工作人員和其他有特殊關係的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配偶、子女、配偶及其身邊其他親屬、工作人員縱容或者默許利用職權、職務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輕於脊梁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0.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不作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濫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有財產供個人使用六個月以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將公有財產出借他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禁止利用職務的權力和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允許以下行為。

    1.索取、接受、借用管理、服務物件和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產;

    2.收受禮品、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公務的活動;

    3.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現金禮品和各種貴重物品和付款憑證;

    4.以不良交易姿態、委託財務管理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利用已知或掌握的內幕訊息牟利;

    6.違規占用更多住房,或者違規買賣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涉嫌挪用公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從而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個人擁有的各種名義的回扣、佣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