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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在這種情況下,小兒子的父親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他有繼承權,小兒子的兄弟將有權繼承,除非他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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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父親是他遺產的一等繼承人,當然有繼承權,他的哥哥是二等繼承人,前提是他的配偶、父母和孩子,這些一等繼承人,不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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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父親是他的一階繼承人,他的哥哥是第二順位繼承人。 因為父親還活著,父親有繼承權,但哥哥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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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有權繼承。 我哥哥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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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主要繼承權的人是:父母、子女、配偶、養父母、養子女。
第二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
在沒有主要繼承人的情況下,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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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繼承人是繼任者,就輪到很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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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如果被繼承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一起生活,則在分配遺產時,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可能會獲得更多的積分。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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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哥哥的孩子沒有繼承權。 死者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當死者沒有一階繼承人時,二階繼承人可以繼承,哥哥是二等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哥哥在死者去世前已經去世,所以應該由其他二等繼承人繼承。
如果死者的哥哥比死者晚去世,死者的遺產將由死者的兄弟繼承。 哥哥的子女只能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繼承遺產,哥哥的子女可以繼承哥哥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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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繼承,首先要看哥哥有沒有繼承權。 哥哥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只有當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在,或者被繼承人留下遺囑將財產交給哥哥時,哥哥才有繼承權,有繼承權的,子女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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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繼承權,但是由於兒子先於父親去世,因此本應由兒子繼承的份額由兒子的子女代位繼承。 原《繼承法》和現行《民法典》均有關於代位求償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遺產的繼承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春湖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百一二十八條 【齊森有成後人代位求償】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嫡系後代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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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子有孩子,可以代位求償。
森襪子繼承法:
第十一條 【代位求償】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繼承人的代位權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那份善神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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