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中的貪汙罪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4-02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利用職務必須以職務的前提和依據為前提,是指在職務範圍內利用職務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即在職務活動中利用監督、管理和處理單位財產的便利條件。

    利用工作優勢,是指利用與公務無關的人的便利,這些人因為工作關係而對環境和情況普遍熟悉,了解內部情況,知道犯罪條件,因為身份而進出單位。 也就是說,行為人與非法占有單位財產沒有權力或直接聯絡,而只是利用他人容易獲得單位財產管理和處理的便利,或者熟悉犯罪的環境。 實施的財產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的不同方法,分別認定為盜竊、詐騙、挪用公款。

    利用職務與利用職權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以依法監督、管理和處理單位財產為幌子,非法占用公共財產,要求犯罪行為與職務之間應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後者沒有依法監督、管理、處理公共財物的公務活動,或者雖有依法管理公有財物的公務活動,但不以依法活動為掩護,非法侵占公有財物。

    例如,如果王某是某單位的會計,如果他採用偽造會計憑證、偽造費用、然後將該單位的財務據為己有的方法,則涉嫌挪用公款。 如果他只是利用他經常進入單位財務辦公室的機會,然後直接從單位的抽屜裡拿走現金,他就涉嫌盜竊而不是挪用公款。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例如,如果公司財務辦公室的會計師拿走了公司的資金,他的行為就是利用他的職位。 但是,如果負責企業日常打掃財務辦公室的清潔工在打掃財務室時,拿走了公司存放在財務室的資金,他的行為就是在利用“工作的便利”。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職位與犯罪人的權力和職責有關,工作的便利性更多地體現在對犯罪環境和時間的熟悉上。 比如,從金融辦公室的保險箱裡偷錢,可以直接用密碼偷錢,工作方便的是知道什麼時候換辦公室,什麼時候偷,怎麼進辦公室等。

    不是很清楚。 我還沒有整理出語言。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1、挪用公款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財產; 2、行為人應利用職務之便,無合法手段占有單位財產,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三)行為人為本單位非國家工作人員; 4、要有故意非法侵占單位財產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孝順鄭銀峰或者公司、企業其他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據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同時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公職侵吞罪,非法占有較大財產的,由法院判處五銀裡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仿轎刑。

    如果非法占有的金額巨大,犯罪者可以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1、挪用公款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財產; 2、行為人應利用職務之便,無合法手段占有本單位財物,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三)行為人為本單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 4、要有故意非法侵占單位財產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同時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刑法中公職人員貪汙罪的認定如下:

    1)主題要素。該罪的物件是起訴公司、企業或其他實體財產的權利。

    2)客觀要素。這種犯罪客觀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財物,數額較大。

    3)主題要素。本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因素。這種犯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實體的財產。 也就是說,肇事者妄圖在經濟上獲得占有、受益或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利。

    這些權利是否已經獲得或行使,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處毀壞的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同時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公職人員貪汙罪的量刑如下: 1.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起刑和拘役基本刑 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吞本單位財物的, 犯罪金額達到1萬元起點的“數額較大”的,起刑可以在3個月以下期限內確定,拘役至6個月有期徒刑。在起始刑期的基礎上,犯罪金額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乙個月的刑期,並確定基準刑期。

    2.法定刑期的起始刑期和基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範圍內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本單位財物,犯罪金額達到10萬元起始的“數額巨大”的, 起刑可以在5至6年徒刑的範圍內確定。在起刑量的基礎上,犯罪金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乙個月的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加重刑罰,調整基準刑,但累計加刑不得超過基刑:

    (一)公職貪汙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加調基準刑30%以下;同時存在兩種情形的,可以加刑10%或者增加乙個朋友; (二)多次侵害公職的,可以加重執行20%以下的基準刑; (三)公職人員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或者其他災害的資金、財物的,可以加重20%以下刑罰; (四)公職人員挪用救災、應急救援、防汛、優惠、扶貧、移民、救濟等資金、物資,以及募捐物資的,可以加重20%以下刑罰; (五)挪用公職資金用於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加重20%的刑罰。 4.因就醫、學習等緊急需要確有貪汙罪的,可以減刑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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