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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債利息3萬元,為免稅收入。
2.稅前抵扣利息限額=50*10%=5萬元,實際發生為50*25%=1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萬元。
3.稅前可抵扣金額=20*800*12*600元=10000元,實際支出為10000元。
影子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萬元。
4.商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20*60%=12萬元; (2)2000*10000元。
即稅前可扣除10萬元,實際支出為2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可增加20-10=10萬元。
5.贊助費用5萬元不計稅。
6.2萬元罰款不宜稅前抵扣。
年應納稅所得額=300-3+10000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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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1、國債利息收入不徵稅,減稅3萬元。
2、募資額按銀行利率增加50*(10,000)。
3、工資按應稅工資計算,加薪為10000-20*800*12=80000。
4、應計費用按稅法計算,增加10000元。
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營業招待費用的60%允許在不超過當年收入5%的部分進行稅前扣除,即稅前扣除這兩個標準中較小的乙個,超出部分增加20-10=10萬。
6. 直接贊助不予扣除。 增加 50,000。
7. 罰款不可扣除。 增加 20,000。
8、存貨損失未核定,不予扣除。 增加 50,000。
企業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金額=300+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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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企業2013年利潤總額為500萬元,應納稅暫差額為50萬元,可抵扣暫時差額為3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則該企業2013年應納所得稅額為( )。
a.120萬美元。
b.125萬美元。
c.130萬美元。
d.145萬美元。
檢查答案分析 [正確答案] a
答案分析]燃燒鏈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期末應稅暫時差額-期初應納稅暫時差額)+(期末可抵扣暫時差額-期初可抵扣暫時差額)+(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500-50+30)25%=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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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的商務招待費允許扣除48,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減免90,公益捐贈允許扣除,因此應納稅額為200+(80-48)-90+1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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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金額為:
應納所得稅=150×25%=10000元。
2)第二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金額為:
應納所得稅=180×25%=45萬元。
3)第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金額為:
應納所得稅=200×25%=50萬元。
4)第四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金額為:
應納所得稅=100×25%=25萬元。
5)年終結算:
每年應繳納所得稅=800×25%=200萬元。
全年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稅金額=萬元。
應納所得稅金額==10000元$a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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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實際利潤總額500萬首先要彌補2009年的虧損380萬,再按補足後120萬的金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20-25%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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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數為500萬,所得稅稅率為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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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久差額:向關聯企業捐贈200萬元,繳納100萬元環保罰款,本期及未來均不得稅前扣除;
暫時性差異:會計折舊與稅折折的差額:600×2 10-600×1 10=60萬元,存貨遞減準備金為30萬元。
折舊最終核算和計稅一致,存貨折減準備金允許在實際發生損失時稅前扣除, 2.按企業所得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200+200+100+60+30=1590萬元,3、企業應納所得稅:1590×25%=10000元,4、遞延所得稅資產:(60+30)×25%=10000元,5.所得稅費用:10000元,6.借款:所得稅費用375
遞延所得稅資產。
抵免:應納稅 - 應付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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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內部員工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利息支出不超過按金融企業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也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利息的扣除,按照稅法第八條、稅法實施條例二十七條和《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計算。
銀行借款年利率:5 200 6 12 = 5% 那麼允許扣除個人借款利息的額定 = 60 5% 12 10 = 10000 計算會計利潤時,扣除個人借款利息10000,如果多扣除10000,則應增加10000,則調整後的利潤[即 應納稅所得額]為25+1=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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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利潤 25 增加無法在稅前支付的員工貸款利息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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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0-(2200000-2000000)]*25%=245000
借款:所得稅費用 245,000
貸方:應納稅額 - 應交所得稅 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