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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正處於青春期叛逆期,往往父母越不讓他做,他就想做,因為孩子在這段時間會有想要獨立的想法,擺脫依賴,很多事情都想自己決定。 對於乙個青春期的孩子來說,最重要的是溝通和情感溝通,而不是父母必須決定一切,你越是強迫他完全按照你的想法去做,結果往往會適得其反。 試著和他溝通,但不要在父母和孩子之間溝通,像朋友一樣溝通,慢慢習慣,孩子就不會那麼叛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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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 是時候反抗了。
這很正常。
叛逆期是兒童心智成長的乙個階段。
嗯,我也是個孩子。 這有點叛逆。
小孩子覺得大人有時候太過分了。。有時我不想讓我的父母照顧我所做的事情。 這很煩人。
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優點行事。 不要生氣。 要溫柔。 否則,你可能無法忍受你的父母,做一些離家出走的事情。
你可以找到如何對付叛逆的孩子。 電腦上有很多。
適當和正確地對待你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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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的孩子,在十字路口**。 他想向右轉,你必須讓他向左轉,這就是不服從。 建議:多和他說話,談談他對你的看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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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逆期,這個時候叛逆是正常的,所以這個時候的教育很重要··只要稍有疏忽,就會影響孩子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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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逆時期。 而家長們都說語氣不好,這個年紀的孩子最容易鬧事。 讓我們找個時間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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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的叛逆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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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現在正處於叛逆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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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的叛逆 找個合適的時間冷靜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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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無監護不需要監護,主要生活來源為自身勞動收入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用於民事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上的自然人,能夠依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當地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勞動所得為主要生計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期限為三個月至兩年。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依法實施社群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身活動情況;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者的規定;
(五)離開或者搬遷的市、縣,應當報執行機關批准。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管制釋放期滿後,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和所在單位、居住地人民宣布管制釋放情況。
第四十一條 管制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每羈押一天減刑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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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父親的過錯是家庭大變故,16歲的孩子已經快高中畢業了(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依法可以成為一家之主和養家餬口的人),如果家庭條件允許,家庭可以養家餬口, 父親不能告訴孩子父親是否有變化,但如果條件不允許,16歲的孩子必須承擔自己的家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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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你需要考慮孩子的年齡,他或她對這件事的情緒反應,以及你自己是否有能力為孩子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安慰。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必要告訴孩子父親因違法而入獄,因為孩子需要了解父親為什麼不在家。 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盡可能溫和地告訴您的孩子,並為他或她提供必要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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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以自己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但是,如果他們仍未成年,他們的父母應履行撫養他們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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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父母交談,希望得到與父母平等交談的機會,養育孩子不是不孝順就養別物,不是給溫飽盡責,更是要注重精神修養,讓他們成為乙個獨立自由的人。 確保子女身心全面發展是父母的責任,子女不是父母的附屬品。
但父母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問題。 我有乙個大學同學,她的父母一直限制她,包括吃什麼,放假每天做什麼,和誰交朋友,哪天不能出門,不准她聽她說話,不准她頂嘴。 每次她想和父母講道理,他們都會用“白眼狼”、“給你吃穿,你不服從我”、“讓你去上學,你就學這個”,他們沒有辦法溝通,她每天都覺得在家受折磨。
希望你的父母還有傾訴的空間,如果他們真的想限制你,你不妨在大學畢業後,當你能夠養活自己一點點,擺脫他們的限制時,與父母保持距離。
每個家庭都有一本難讀的經文,你的父母可能會限制你,也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有一些限制,比如限制你的自由和發展,我不知道你的具體情況,但父母沒有辦法選擇,最好的辦法就是試著溝通,互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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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父母的行為是違法的,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也不得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個人、機關的非法侵犯。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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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總是背負著沉重的包袱,雙腳裹著鐐銬,臉上掛著嬌媚的笑容,就是“孩子”怎麼會想到這麼小的年紀就有可能長大呢? 這麼小的,一定沒見過社會的黑暗吧? 你知道16歲的自由是什麼嗎?
乙個接乙個的疑惑讓我們選擇沉淪,選擇退卻,何不和父母談談我們的意見。 只有雙方平等,才能理解別人的意見,何樂而不作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