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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家庭有120萬元的財產,這個問題沒有特別規定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再A死後的份額應該是60萬元(即繼承是60萬元)現在按照法定繼承, A的兩個兒子,妻子和女兒,作為遺產的第一繼承人,應該能夠獲得15萬元的遺產。(不考慮後果)。
妻子B不是A的法定繼承人,因此不能繼承A的遺產,而只能繼承B的遺產。
丁某的女兒可以代位繼承A的財產。
如上所述,A的妻子得到15萬元,他的兩個兒子各得到15萬元,如果女兒死了,也應該得到15萬元。 但由於女兒已經去世,女兒的女兒將代位繼承15萬元。
4.至於長子家族內部的繼承權,與甲的繼承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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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甲沒有遺囑,所以120萬應該是乙、丙、甲、丁的共同繼承,因為依法都是一等繼承人。
2》B的妻子只能繼承B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只有B與她有繼承關係,3》D的女孩不能繼承,因為繼承物件已經死亡。
4)可以協商或按比例分配。
同時,有撫養義務和能力的子女,未履行對父母的相應撫養責任的,可以適當少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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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將特殊合同印章借給B,並授權B**A簽訂合同,但B完成A的委託後,未及時將特殊合同印章返還給A,與C簽訂合同。 丙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被甲拒絕,理由是甲沒有授權乙與丙訂立合同。 結果,出現了爭議。
我想問一下:1)A公司將特殊合同印章借給B,並授權B**A簽訂合同,但B完成A的委託後,沒有及時將特別合同印章歸還給A,與C簽訂了合同。 丙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被甲拒絕,理由是甲沒有授權乙與丙訂立合同。 結果,出現了爭議。
請問:(1)如果C公司不知道B公司無權**,C公司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履行其合同義務,為什麼? (2)如果C公司知道B無權**,C公司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履行其合同義務,為什麼?
3)如果乙在合同專用印章合法使用期間私自刻印章,乙完成對甲的委託後,將合同專用印章原件歸還給甲,但乙使用私刻印章與丙訂立合同,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義務, 為什麼?
答:(1)A公司有權履行其義務,因為C公司有理由相信B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的特別章節行事,而B公司構成**的表象,而作為**的人,即A公司,必須對表象人的行為負責。
2)根據《民法典通則》第66條,沒有權利。
3.第4款,屬於**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人利益,**人無需履行合同義務。
3)無權利,因C公司未履行審慎審查義務,只能承擔無權人**即B公司的責任,未經A公司認可,不得要求其承擔合同義務。
1)有權要求A公司履行其義務,因為**表象**的出現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權利,但由於自己的行為,已經足以使善意的第三方相信他有權****的行為,並且法律後果由該人承擔。中國:"如果行為人無權超越權利或者權利終止後,以被主體的名義訂立合同,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這樣做,則該行為有效且......
2)明知行不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無權**、超越**的權利,或者在**權利終止後以**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且不承認該人是**, 對被**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第2款規定:
對方可以催促**人在乙個月內作出追溯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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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行為因張某、高某惡意串通而無效 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2.張先生、高先生對劉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3.是的,因為是連帶責任,劉某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全部損失(只有兩人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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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教育部《21世紀課程教材》和《“十一五”國家普通高等教育規劃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郭明瑞教授主編)的配套案例教學用書。 該書從全國法院已結案的民事案件中選取40個典型案例進行分析,每個案例分析分為基本案例事實、法院判決、法理分析、自檢案例四個部分。 其中,法學理論分析部分從理論上分析了案件涉及的基本民法問題,分析了法院判決的得失。
自測案例主要圍繞法學理論分析中涉及的民法問題,以例項的形式提出問題,供學生思考和實踐。
目錄:第一章:民法總論。
案例一:濫用權利糾紛。
案例二:工廠民事行為能力糾紛。
案例 3 顯然是 ** 爭議案例。
案例四:訴訟時效爭議。
第二章 財產權
案例五:權屬糾紛。
案例6:區分各類建築用地糾紛。
案例7:鄰接關係糾紛。
案例8:訴訟時效的取得糾紛。
案例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案例10:徵用承包土地補償糾紛。
案例11: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案例12:抵押糾紛。
案例13 最高抵押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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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因為他已經年過16歲了,而且已經可以獨立賺錢了,所以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 無行為能力是在購買電視之後,因此該行為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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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 丁某是善意的第三方。
2.有效。 這不是脅迫,因為E主動與A談判,A可以拒絕。 而不是尋找一分錢,然後坐在地上開始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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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受人善意,動產已交付,並已支付等價對價的,構成善意取得。
2.意圖利用他人的危險,違背甲的真實意願,以明顯的低價購買貨物,是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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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甲以自己的名義**電單車,丁不知道該車不是甲的,構成表面**,所以是有效的(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2)這是乙份可撤銷的合同。E明知A的情況,有明顯不合理的**購買A的古董,利用他人的危險,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是可撤銷的合同(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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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市區開了一家叫“長安酒樓”的酒樓,申請了營業執照,後來又因為健康原因把酒樓交給了弟弟B和C。 有一天,某建築公司的司機丁某開著一輛滿載建築材料的卡車經過酒店,因為建築材料堆得太高,他敲掉了“長安餐廳”的招牌,砸了酒店門前的E的電單車,砸碎了籃子裡的掌上電腦。 在損害賠償問題上,E與B、C進行了協商,雙方認為A是所有人,與A無關; A推測,這是由建築公司司機D駕駛車輛引起的。
於是,易佳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電單車和掌上電腦給他造成的損失共計8000元。 在訴訟過程中,A、E自行和解,並承諾賠償E損失7000元,但不幸的是,E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車禍死亡。
現在我們問:(1)本案的被告人應該是誰?
2)本案其他涉案人員的訴訟情況如何?
3) 在這種情況下,A和E之間的和解對其他人是否有效?
4) E死於車禍後,訴訟應如何進行?
案例分析: 1、王明在原位。 王亮處於被告的地位。 王恩義在訴訟中處於第三人地位,有權提出獨立主張。
二、訴訟中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3. 是否給予許可由法院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原告在判決宣布前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訴,原告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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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繼承案件和不動產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本案看似是對繼承的審查,但實際上是不動產的管轄,不動產案件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所以本案屬於B區法院管轄。
二、雙方二審均上訴 根據中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王甲、王乙均為二審上訴人。
第三,二審法院應發回重審,因為繼承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一審當事人的遺漏在程式上是違法的,應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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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一是甲、丙之間建立無因管理關係; 二是動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賠償關係; 三是乙與甲之間的監護關係。 對於甲、甲、丙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抗辯不成立。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作為動物飼養人的劉卓和作為管理者的張山應對其飼養或者管理的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他們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者或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否則他們免於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關於乙沒有履行其監護職責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 由於甲為丙的利益管理寵物狗,而在管理上並無重大疏忽,因此投訴人最終要對該動物對他人造成的傷害負責。
因此,甲向被害人作出賠償後,可以根據未因經營債務向丙追償所支付的賠償金作為必要費用。
對於因管理和動物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首先,如果甲找到狗只並主動尋找主人,則表明他沒有法律義務為他人的利益而飼養和管理該動物,這可以被認定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素。 A作為管理人,C作為受益人,兩者之間建立了無因管理的債務關係。
甲有權要求劉卓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如註冊費、飼料費等。 其次,甲在牽狗遛狗時,在與他人聊天時沒有盡職盡責,對他人造成傷害,作為管理者應承擔責任。 第三,應該考慮到,甲畢竟是無緣無故的看護人,丙作為動物的飼養人,不能免除對動物對人類造成的損害的責任。
之後,甲可以無故向丙主張管理債務,包括要求償還損失、發布報告尋找所有者等必要費用的權利,以及要求償還債務的權利。
我也去看了我的筆記,我厭倦了回答。 我希望能給乙個好的評價,要求採用,要求表揚,要求加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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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紅星計程車公司為被告,應為違約訴訟,紅星計程車橙福汽車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是巨集達客運公司可以作為被告,訴訟應作為侵權訴訟提起,屬於侵權。
第三,乙不對甲負責。 由於乙的悔改行為是義務行為,應追究計程車公司的責任,計程車公司承擔後可以向巨集達客運公司追償。
對於司法考試,我們一般建議你有一套教材,三校的《名師講義》不錯,三校法學也推薦,指南針也不錯。 三校過去的題目推薦過去的題目,張能寶也可以對過去的題目進行分類。 也可以為三大提案準備一套13年,網上有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