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夫妻,再婚的,還有權提出財產分割嗎?

發布 社會 2024-05-23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1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換言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2.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合夥經營的,財產可以在一方之間分割,接受財產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財產價值的一半。 3.生產資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分配給有條件和經營能力的一方。

    接受生產資料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財產價值的一半。 4.夫妻共同經營的養殖、種植業,當年無收入的,要考慮到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合理分割或貼現。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與家庭共同財產分割,一方要求分割財產的,可以先辦理離婚和已經確定的財產,暫時確無法確定的財產分割情況,可以告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可以另行處理;或者在財產分割案件審理結束後中止離婚程式,恢復離婚程式。 以上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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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你是什麼意思? 在什麼情況下,財產分割應該向誰提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離婚時再婚夫妻財產分割的,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分時,照顧孩子、老人、多幫助一方的人,應得到適當的照顧。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1、有婚前財產協議。

    如今,雙方再婚夫妻一般都有自己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後發生財產糾紛,或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衝突,在再婚結婚登記前,雙方就各自的婚前財產進行協商,並以書面形式確定,以防萬一。 這種形式在城市地區比在農村地區更常見。 如果婚前財產是按照離婚時的約定執行的,則因財產分割而對婚前財產的處分減少。

    毋庸諱言,婚後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

    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

    在再婚離婚時,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婚前財產,則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誰的財產屬於誰來執行。 不能證明是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按照婚後財產分割(對方承認是婚前財產的除外)。

    3、再婚、結婚後有協議的,也應按照協議執行。

    婚後,夫妻雙方就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有兩種情況:

    乙個。約定婚前財產按照婚前財產的規定處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婚前財產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處理。

    灣。約定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按照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第二次婚姻和第二次離婚的情況下,就像第一次離婚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但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1、雙方有協議的,按約定辦理; 2. 個人財產屬於個人, 3.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雙方協議處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離婚,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應為配偶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也規定:

    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於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並獲得了地契,因此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因此,在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

    它仍然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如果離婚,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產權證雖然是產權證,但並不意味著婚後拿到產權證的房子就應該是婚後的財產,關鍵取決於出資情況,即夫妻一方是否在婚前還清了房子的全價, 以及是否在婚前獲得房屋權。

    2)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這涉及到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購買的房屋的所有權,在個人的婚前財產中,因為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的變動,其價值的取得在婚前就開始了,即所謂的“千變萬化”,所以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3)婚前一方租房,婚前夫妻一方購買,並全額支付的,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應退還該財產購買的房屋,並將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 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包括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應平分。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目前,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兒媳岳父岳母、女婿岳父岳母有贍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 他們之間的支援和支援關係是雙方自願的。

    2.如果有證據證明男子向兩個女兒借的錢在夫妻關係期間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投資費用。 在離婚財產的情況下,它可以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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