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四年前嫁給了我的繼父,我的噩夢在我媽媽嫁給我繼父後就開始了

發布 社會 2024-05-2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你的繼父在去世前只為你母親寫了乙份自寫的遺囑(由立遺囑人寫,簽字,註明年月日),並且具有法律效力,那麼你的母親就是你父親不動產的合法繼承人,其他人無權繼承。

    即使繼父不寫遺囑,你的母親作為繼父的配偶,也會成為繼父家的一等繼承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是可以的,但是在寫遺囑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最好去公證處登記,否則也可以請第三方公證人簽字作證。 最好在上面註明,以本副本為準,前乙份無效,以及其他相關說明。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與律師的諮詢會更清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是繼父的筆寫遺囑,則稱為自寫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立遺囑人應當親筆簽名,註明日期、月份和日期。

    如果滿足這些形式要求,則自寫遺囑有效。 但是,如果您的繼父在立遺囑之前或之後有經過公證的遺囑,那麼經過公證的遺囑是高度有效的。 因此,如果您的繼父沒有立下公證遺囑,並且該遺囑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形式要求,並且該財產屬於您繼父的個人財產(不存在所有權爭議),則該遺囑有效,該財產可以由您的母親繼承。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是的。 一切都是由意志決定的,既然是你母親繼承的,就算你上法庭,也會這樣決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你不能娶繼母,雖然我國的婚姻法沒有明文禁止直系姻親結婚,但基於道德的要求,也應該加以限制。 按照我國傳統習俗,不宜在直系姻親之間結婚,即寡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繼父與繼女、繼母與繼子之間沒有形成贍養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7月14日發布的《關於“岳父媳婦”和“繼母與兒子”是否可以結婚問題的答覆》

    關於岳父與兒媳、繼母與兒子、叔侄、兒子與父親、女婿與岳母、養子與養母、養女與養父是否可以無婚姻關係結婚,儘管《婚姻法》並未明確禁止這些人結婚, 最好勸他們不要結婚,以照顧群眾的影響,防止群眾產生不同的想法而造成意外;但是,如果雙方都堅決,勸說失敗,為了避免意外發生,當地政府也可以考慮具體情況,適當處理。 對於個別特殊問題,當地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當場處理。 雖然我國《婚姻法》對姻親之間的婚姻沒有明確規定,但出於倫理和道德要求,不允許姻親之間的婚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總結。 不可以,我國禁止通婚的血親範圍:(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這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叔和侄女、阿姨和侄子、叔叔和侄女以及阿姨和侄子之間。

    不可以,我國禁止通婚的血親範圍:(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這包括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叔叔和侄女之間、阿姨和侄子之間、叔叔和侄女之間以及阿姨和侄子之間。

    不可以,我國禁止通婚的血親範圍:(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這包括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叔叔和侄女之間、阿姨和侄子之間、叔叔和侄女之間以及阿姨和侄子之間。

    結婚了怎麼叫她媽媽。

    這就是為什麼你不能結婚。

    這是違反道德的,法律不允許這樣做。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從小到大,我討厭我的繼父,因為他總是很惡毒。 我知道家裡條件不好,他有我媽給買了兩個兒子,而我是娘帶的女主子,他肯定不會對我好。

    我大概10歲左右,那天出去釣小龍蝦,其實是為了掙錢買點心吃,因為一斤能賣幾塊錢。 天黑了,我回家了。 一進屋,我就被肉嘟嘟的繼父弄瞎了眼睛,他在角落裡撿起掃帚。

    我又哭又哭,媽媽喊著別打,可是他就是不肯,挨了一頓打之後,還讓我跪下,不給我吃東西。

    媽媽在這個家庭中幾乎沒有權力,她只知道如何哭泣。 我也討厭她,找人都不好,我得找這麼大三粗的男人。

    每次繼父打我,他都是無情的。 兩個哥哥,在他的棍棒教育下,變得非常誠實,成績很好。 但我是女孩,他根本不懂得憐憫。

    因為我是女孩,所以我做所有的家務,做飯和洗衣。 還有我的母親,她總是被要求去田裡做事,或者出去給別人送煤球。 繼父是做煤球生意的,那些年生意還不錯,我們三個人讀書也沒什麼大問題。

    直到最近幾年,煤球生意變得越來越困難,農村地區燒煤的人越來越少。 而我的兩個哥哥需要錢上大學,我需要錢上高中,家裡的條件一天比一天差。 有一次放假回家,那天晚上吃完晚飯在廚房洗碗,無意中看到他站在後門抽菸,抽了一根接一根,抽了幾根菸後,他拿起手機給別人打電話,一開口就借錢......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繼母與親生父親離婚後,她沒有義務撫養繼子。 東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法律關係,它決定了親生父母對子女具有第一親權關係,而濟元昭的父母和繼子女則是基於姻親關係的事實監護關係。 如果繼父母在離婚時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他們不能勉強,按照血緣關係優先的原則,親生父母仍應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不得受到虐待和歧視。 本法關於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繼母與由繼父撫養和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得虐待、歧視繼父母、繼子女。 本法關於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繼母與由繼父撫養和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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