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結婚後簽訂婚姻協議的夫妻?

發布 社會 2024-05-10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婚後簽訂婚姻協議的夫妻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有自己的原則,他們想要有自己的空間,也希望對方尊重他們,有時只有通過協議,對方才被迫遵守協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這樣的夫妻一般沒有特別深厚的感情,需要籤協議來維持婚姻,這對婚姻完全不負責任,兩人在日常生活中幾乎沒有交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我認為夫妻在婚後簽訂婚姻協議,以保護各自的利益,保護他們的婚姻財產是合法合理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我認為婚前協議保護後代的婚姻繼承權是件好事。 婚前協議不僅可以解決婚姻的財務問題,還可以解決任何其他決策和責任分擔問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覺得婚後簽了婚約的夫妻,對自己的婚姻可能不是特別滿意,一定不是很愛對方。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現在很多已婚人士在婚後都會簽婚約,其實這是很正常的現象,因為現在很多人都不相信對方,如果能簽協議,也會放心。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結婚同居一段時間,聚在一起拿證,轉身就走,婚前財產公證的兩顆心永遠不能在一起,感覺住在一起沒意義。 兩個人結婚的時候,可以互相付出,互相包容,婚姻財產的公證就等於對方對對方有所戒備,這樣的婚姻沒有締結是沒有意義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據我所知,這些只有在夫妻雙方都很有能力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而且兩個人都不太信任對方,所以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自然會簽一些協議。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我對自己的婚姻沒有把握,我對自己和老公都沒有信心,我沒有信心能維持這段婚姻,我需要用協議來維持它,那我為什麼要結婚。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其實我並不提倡這樣,因為結婚的時候要籤乙份婚姻協議,這比較明顯,除非你們兩個人的關係不夠深,如果你們兩個人的關係足夠深,為什麼還需要多找點東西呢?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在古代,沒有結婚證,婚姻受婚姻法的保護,婚姻法本身就是協議,而結婚協議與結婚證書並不相似。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僅靠愛情是不夠的,乙份婚後協議可以讓婚姻在美好幸福的同時更加合理,也是對彼此的保證!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我覺得沒有必要,會讓兩個人變得陌生,一切都要算清楚,我不主張籤婚姻協議。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一般有效。 如果婚姻協議符合法定要求,則婚姻協議有效。

    滿足以下條件的協議有效:1、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3、具備合同法的基本要素; 4.不違反法律的禁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被繼承人實施虛假意圖的民法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隱瞞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強制性規定並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惡意串通他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出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效力,按照本法第一編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和本編本編本部分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出經營範圍為由使合同無效。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婚後簽訂的協議有效。 法律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歸部分聯名所有。

    該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式,本協議即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長起婚前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約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達成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夫妻之間的協議,如果雙方自願訂立,內容合法,不涉及財產協議等個人關係,則為有效。 如果存在欺詐或脅迫簽訂協議,協議內容違法或存在限制人身權利的協議,則該協議無效,如果結婚時簽署的協議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自願簽署的,並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強制性規定, 它將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達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首先,夫妻財產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違背,除非能證明一方以欺詐或脅迫手段簽署協議。 此外,如果雙方符合約定的條件,可以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

    其次,合法有效的婚姻財產協議應按照協議履行,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判斷: 1、婚姻財產協議必須以形式書寫,財產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確定,可以由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 但是,公證不是法律要求的程式,只要它是夫妻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

    2、產權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在訂立產權協議時,必須是屬於兩個人的財產,如果不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比如父母一方的財產,那麼產權協議就不能訂立。 3、雙方意向的表達應明確,與總合同的訂立相一致,雙方必須有明確的意圖,協議履行後,雙方不得對協議的諒解發生爭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宴席之日起至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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