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拒絕在行政確認書中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的後果是什麼 5

發布 社會 2024-05-25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邊合同中的情況。 即有國家標準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中止履行; 沒有國家標準;

    2)財產轉讓。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果當事人對質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可以拒絕履行債務,不安抗辯權將消滅: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確定符合合同目的的具體標準, 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標準,以逃避債務;

    當事人沒有確鑿的證據可以中止履行;

    3)商業信譽損失;

    4)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或者資金流失的情形,在對方不履行付款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應當先達到國家標準,依此類推,通常的標準:

    1)經營情況惡化嚴重時,應當在對方支付或提供治療擔保後達到行業標準。

    不安抗辯權又稱駁回權,具有留置權擔保的性質,後履行的一方財產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應先履行的一方可以主張不安抗辯, 依次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沒人知道,他們一定不能自己動手。 總會有解決方案,總會有法律依據。 人們在做,天空在看著。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妨害舉證推定規則]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對方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 可以推定該權利要求成立。

    本條規定了妨害推定規則,即在持有證據的當事人拒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所主張的證據內容成立的推定的解釋。

    理解:本條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若干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即一方當事人已經證明有證據而拒絕出示的證據,推定其掌握的證據能夠證明另一方當事人的主張。

    本文有三個含義:

    (一)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事實,即一方當事人指控另一方當事人持有某項證據,拒絕提供證據是不夠的,必須證明這一指控;

    (二)只有當對方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時,法官才能推定該請求有效;

    3)法官推定的內容是確定的,即對方當事人主張的證據中包含的內容對對方當事人不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一般意義上,證據是相對的,比如甲向乙借了10萬元,甲給乙寫了一張借條,只有乙手裡有借條,甲卻沒有。 後來,甲還了5萬元,欠乙5萬元,於是在借條上註明某一天會還5萬元,但借條還在乙手裡,不在甲手裡。

    如果乙拒絕出示借據,則無法證明甲與乙之間貸款關係的真實情況,應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要求乙方承擔拒絕出示借據的法律後果。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對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出立案,申請人承擔提交書證的費用。

    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主張的書面證據內容屬實。

    審慎排除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判決前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審慎方承擔不利後果。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對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人承擔提交書證的費用。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主張的書面證據內容屬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情況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事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判決前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 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如下: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在期限內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二、當事人追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仍難以提交證據材料的,可以重新申請延期,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是否批准。四、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

    五、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批准。 (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審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並經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取證期限自交換證據之日起完成。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批准的,按比例延長換證日期。 七、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第一審前或者庭審中提交。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載明證據名稱、頁數、影印件、原件或者影印件、收到時間等,並由辦理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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