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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崇尚判例法,“法官制定法律”。 在英國和美國,如果出現案件,則參考以前的先例來決定,除此之外,法官還可以考慮使用成文法來決定。 法官作出的判決具有與國內法同等的強制適用效力,可以作為與國內法相同的案件裁判標準和依據。
與大陸法系法官積極參與案件追查的“審判官”角色不同,普通法系法官扮演被動和中立的角色,不參與辯論。 (有點像主持人,下部負責辯護,陪審團負責陪審團審議,法官主持秩序,最後宣讀判決書)。 然而,在法律淵源、司法制度以及法官或法院的司法權威方面,英美法系超越了大陸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英美有點不同。 如果法官發現陪審團的結果是不可接受和非法的,在英國,法官通常會自行決定,而在美國,陪審團通常會受到尊重。 (儘管在許多州,法官有權無視陪審團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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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陪審團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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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英美法系中法律程式的許多特點都是由法律程式優於陪審團這一決定性事實造成的。 現在人們普遍認為,陪審團只在英國的刑事案件中使用,而且只有在犯下嚴重罪行並且被告聲稱自己“無罪”時才使用。
在大陸法系中,訴訟可以間隔分為多次聽證會。 因此,另一方可能有充足的時間提出進一步的證據,以反駁一方在下一次法庭聽證會上在法庭上提出的意想不到的論點或證據。 然而,在普通法體系中,情況卻大不相同,因為這是一次性的審判,為了防止同樣的事情發生,律師不僅要把自己的論點和證據想清楚,還要了解對方的論點和證據。
主要繼承羅馬法的大陸法系和不繼承羅馬法的普通法系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 例如,大陸法系主要是成文法,而普通法系是判例法等。 本文所選擇的訴訟程式的比較只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繫在具體司法制度方面的乙個區別。
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是很有意義的,它可以使我們取長補短,吸收其他法律制度的良好制度,完善我們自己的法律制度,這將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如火如荼,以大陸法系成文法為基礎,適當借鑑普通法系國家的判例法體系,豐富和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具有現實意義。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執行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新情況、新問題,這些都要求我們放眼世界,大膽吸收和借鑑國外法律制度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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