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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或者建築物中的特定空間,其具體結構和用途獨立,可以登記為單一所有權的標的物,應當視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排他性部分。
專有部分的所有者有權處置、賺取、使用和占有。
公法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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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歸屬建築分區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
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建築分區內的道路屬於共有人。 建築分割槽中的綠地除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確標明的個人外,均屬於共有人。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2. 如何屬於建築分割槽中的停車位和車庫?
在建築分區內,規劃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由雙方通過**、贈與或租賃的方式約定。 但是,如果停車位位於業主共同擁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上,用於停放汽車,則該停車位屬於業主的共同所有權。
3. 業主的建築部門有哪些專屬部分? 業主與專屬部門共享哪些權利?
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建築一般屬於建築分割的專屬部分,在建築分割槽中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包括整棟建築),以及停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也應當認定為業主建築分割的專屬部分:
1)結構獨立,能清晰區分;
2)具有使用獨立性,可獨佔使用;
3)能夠註冊為特定所有者的所有權物件。
4)為特定房屋專門規劃的陽台,在建築單元出售時已按計畫列入特定房屋的銷售合同,應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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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築物的差異化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如住宅和商業建築擁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擁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特定部分是所有權的物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的住宅、商業建築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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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三個基本方面:
一是排他性部分的所有權。 即業主可以直接占用和使用建築物內自己擁有的住宅、商業樓宇等專屬部門,以達到居住或經營的目的; 也可以依法出租或出借,獲取收入,增進與他人的感情; 它也可以用來獲得抵押貸款或將其交給他人。
二是享有建築分割槽中公共部分的共同權利。 即在法律上沒有對所有權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各業主有權占有、使用、受益和處置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水箱、水電管道等專用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以及道路、綠地、公共設施等公共部分, 物業管理房屋和社群內其他公共場所;在建築分區內,計畫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擁有優先購買權。
三是共同管理公用部分的權利,即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對公用部分和公共裝置設施的使用、收入、維修等事項進行管理。 業主的建築將內容的三個方面的所有權區分為乙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在這三類權利中,排他性部分的所有權佔主導地位,是所有者對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權和對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的基礎。
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中的住宅或營業場所,則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也隨之轉移。 業主在享有建築物差異化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條 業主對建築物的專用部分,如住宅、商業建築等擁有所有權,對專用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民法典》第272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建築物的專有部分。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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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者共享的權利如下:1業主對腐朽建築施工中的住宅、商業樓等專有部分擁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擁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2.
業主有權占用、使用、受益和處置建築物的專有部分。 沒有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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