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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有責任感,有些居民會覺得不是自己幹的,也不會負責,但是這棟樓的居民很團結,知道是意外,不管做不做都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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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判決是合理的。 因為這不僅是對死者的一種經濟補償,也是對社群居民的警告,要對高空投擲物體的危害進行相互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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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整棟建築都很棒,雖然從天上掉下來不是每個居民的責任,但我們都有幫助他人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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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在綏寧有坊中街,乙個健身鐵球從天而降,李女士推著不到一歲的嬰兒經過,健身球剛好砸在了寶寶身上。 被擊中的小嬰兒連疼痛都沒有感覺到,臉上沾滿了鮮血卻沒有哭聲,直接昏了過去。 同日傍晚八時,他在搶救失敗後去世。
這個不到一歲的寶寶,沒有好好看清這個世界,她的父母、爺爺奶奶、爺爺奶奶、爺爺奶奶都沒好好愛她,就這樣離開了。 這真是寶寶一家的飛鍋,誰能想到出去散步還能把健身球扔到天上? 時隔四年,終於宣判,整棟樓每戶賠償3000元,除了其他常年不在家的居民,我覺得很合理。
第一,無辜的居民被冤枉了。
其次,物業也要負責。
第三,誰是真正的罪魁禍首。
最後,我想說的是,你不經意的乙個小小的行為,對別人來說真的是一場災難。 文明社會是文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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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當無法查明高空墜落物是誰扔的,那麼**有義務進行進一步調查並收集證據,以確定是哪家**,不是用桿子打死的,如果有一戶人家可以提供不在場證明,即投擲高空物體的人當時不在家, 那麼這並不是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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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如果沒有人站出來承認或指認嫌疑人,那麼所有人都應該被追究責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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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 乙個人犯了錯誤,全家人坐在一起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整棟樓沒有親戚,沒有理由,哪乙個人會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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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受害者的家人詢問居住者無濟於事,然後將整棟樓告上法庭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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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合理,封建社會之後,有乙個殺人犯不知道是誰,受害者是不是一小群人,必須被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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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李女士的家人多次在事發現場尋找嫌疑人、知情人和目擊者,但沒有任何線索。 李女士最終選擇報警** 事發地附近的所有監控錄影均被檢索,並對整棟樓進行了調查,以核實其他不在家的居民的不在場證明。
長時間找不到嫌疑人,李女士將整棟樓的居民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女兒被鐵球砸死造成的損失80萬元,最終法院判令整棟樓全體住戶賠償李女士每戶3000元。 “從建築物中丟擲的物體或者墜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傷害,且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賠償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但能夠證明其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而整棟樓裡的每一家每戶都在補償李女士,而不是補償。 賠償應該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賠償,賠償的意義不同,賠償的意義是住宅樓裡的每一家每戶都沒有過錯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場,是對弱者的補救規則,沒有出路。 每戶拿出3000元賠償李女士,也沒冤枉。
最後:從高空投擲物體已經成為一種潛在的危險,一不小心就會被樓上的電飯煲和鐵球擊中,嚴重時會有生命危險。 要自覺提高自身文明素質,杜絕從高空投擲物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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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根據民法確定的,因為找不到發起人,為了減少受害者的損失,只有通過民事訴訟才能分擔沒有不在場證明的居民的責任,這是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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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建築物的主人是冤枉的。 因為本案符合我國法律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大廈內各戶主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與案件不存在因果關係。 但是,在本案中,每個戶主都很難證明鐵球的所有權不屬於他,而鐵球從天而降的狀態也不是自己造成的,所以屬於每個戶主的不利證據,所以他應該承擔敗訴的後果,服從法院的判決, 所以他們沒有被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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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乙個家庭所犯的錯誤必須由整個建築承擔,這兩者都是不公正的。 但是,由於無法對肇事者進行調查,根據法律,他們只能接受他們被索賠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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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冤枉了,但孩子更冤枉了。 做出賠償整棟樓的決定,是為了安慰家人,更重要的是,警告真正從高空扔東西的人,因為他的疏忽,造成了家庭的悲劇,整棟樓裡的無辜者受到了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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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炮彈成為近期的熱點話題,國家也出台了相應的改革措施。 對於女嬰從天而降的鐵球死亡事件,每戶3000元的賠償,確實是沒有錯的戶家的委屈。 但建築物是乙個主題,必須有人對女嬰的死亡負責。
金錢的補償只是物質上的安慰,但誰來為受害者家庭的精神損失買單? 此次事件發生後,社會各界應加強管理,對高空投擲物體進行相應處罰。 這種傷亡不應該也不可能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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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的孩子被某家扔的鐵球砸死了,你說孩子的父母是冤枉的嗎? 你就是沒有3000塊錢,別人是人命,生命是無價的。 如果你覺得冤枉,找出扔球的家人,讓他們承擔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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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整棟樓補償”遠不是公平正義的終點。 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對《侵權責任法》簡單的“坐席”賠償規則進行了三個“修補”:一是明確了建築管理人有保障安全的義務; 二是明確公安機關等機關有義務及時查明責任人; 第三,承擔賠償責任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在責任人查明後追索。
這些“補丁”旨在儘量減少“整棟樓補償”規則的適用,從而糾正所謂的“聯合坐席”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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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委屈,因為這件事情總是有緣故的,我應該找那個扔鐵球的人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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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其他業主來說,當然是很委屈的,因為他們沒有做錯什麼,卻無緣無故地需要賠償3000元,這種連帶責任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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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冤枉。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體從建築物中丟擲並墜落並造成他人傷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通過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非能夠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否則必須賠償所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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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他們挺冤枉的,但被打的女嬰更是冤枉,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這是最公平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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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卻找不到**,只能把整棟樓都“擔當”了,物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安裝攝像頭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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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發生在2016年,差不多四年前,當時受害者的母親推著嬰兒散步,突然乙個健身鐵球從樓梯上掉下來,剛好砸到女嬰身上,然後女嬰被鐵球砸在地上不死。 而女嬰被砸後,她的母親也報了警,**一直在尋找是誰扔了鐵球,但一直沒有找到**。
後來,受害者的父母在2020年向法院起訴了整個社群的建築物案件最終得到了法院的賠償,即整棟樓裡除了家人之外沒有人,每個家庭需要支付3000元的賠償金。 我覺得我們真的很難評論這件事情,因為小女孩的父母在談論小女孩,心裡也很傷心,整個房子都很無奈。
因為他們和這件事無關,而是因為乙個人的失誤,整棟樓都會受到懲罰。 不少網友也表示無法接受因為這些居民是無辜的,為什麼要賠償3000元,3000元對於一些家庭來說並不是特別小。
有網友表示,如果這個小女孩被惡意殺害,會不會把整棟樓都槍斃? 其實,這件事情也是很可悲的一是小女孩的父母在失去小女孩後他們的心裡很傷心,二是這些居民沒有犯任何錯誤,只是因為乙個人犯了乙個錯誤,就影響了整棟樓。
我覺得這個補償不是很合理,因為**沒有找到,而且這不是整棟樓住戶的原因而且他們不知道會被罰款3000元,3000元不是特別小的數額,所以我覺得是。 最好找乙個活躍的,找乙個殺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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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因為無法找到高空失物的**,對整棟樓受害者權益的賠償是合理的,是應得的。 如果有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他們無法申請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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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挺有道理的,因為一直沒有辦法找到真正扔東西的人,而且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的判決是有一定依據的,所以一定要禁止高空投擲,不要因為你的小動作而傷人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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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法律中有一項規定,如果無法找到肇事者,則整個建築物或更多建築物的使用者必須集體賠償。 從高處墜落物體是一件危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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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因為如果地板高,很難檢查使用者扔的是哪層樓,所以我們必須有意識地遵守,不要把東西扔到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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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僅僅因為找不到嫌疑人就要求其他業主賠償是不合理的,而其他業主沒有做任何違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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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這也是最無奈的選擇,也是最合理的選擇,法院已經裁定每戶人家賠償3000元,部分業主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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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找不到作案者,而且整棟樓的居民都成了犯罪嫌疑人,所以他們每人都會打80塊板子,因為他們要時刻給女嬰的生命,給女嬰的家人乙個交代。
高空投擲一直是社會關注和強烈譴責的話題,法律也做出了相關規定,但高空投擲現象依然普遍,這一次天上掉下來的鐵球讓乙個女嬰丟了性命,多麼令人心痛,但最令人氣憤的是,竟然找不到這個凶手**, 讓他逃脫了,也影響了整棟樓的居民。
為什麼這種情況經常發生? 首先,我認為,雖然法律也規定了相關規定和處罰,然而,並沒有在每個地方和每個社群實施具體的保護措施讓這些人免除相應的法律責任,也說明監控安置並不全面。
此外,正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和對他人財產的不尊重,才導致這種行為一再發生,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 如果乙個人對生命有敬畏之心,那麼他就不會對他人的生命做出如此褻瀆的行為。
高空投擲者,他們可能會有一種僥倖心理,覺得不太可能撞到人或其他物體,甚至有些人觀察周圍的環境,發現自己肆無忌憚的投擲物體沒有監控,這是最可怕的,所以每個當地社群,每個社群都必須做監控,沒有死角, 不能再讓這樣的罪犯逍遙法外,否則以後這種類似的事情就再也不會消失了。
因為缺乏監控,無法發現犯罪**,因為需要給女嬰和她的家人乙個交代,因為加害者因為運氣或恐懼而不願意認罪,他也要向公眾交代,他只能判給整棟樓的居民賠償, 這也是沒辦法的,把鐵球扔到空中的人,一輩子都活在良心的譴責中,這是最痛苦的。
我真誠地希望這樣的事情不再發生因為你留下的是你的良心和你自己的責任每個社群都應該做好宣傳工作,如果監控能普及到每個社群的各個角落,那麼就不會有高空投擲者逍遙法外,要給大家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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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事件表明,我們也應該出台相關政策,禁止墜落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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