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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當事人戶口未動,但戶口簿遺失,舊戶口簿被發現的前提下,戶口可用於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否則,當事人轉移戶口並領取戶籍遷移證明時,其原居住地的永久居民登記已被取消,不能再使用戶口簿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3、在上述“2”的前提下,當事人可持身份證到戶籍轉移地所在地派出所戶籍部門,出具蓋章的戶口登記證明後,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民政部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民函〔2004〕76號)。
2.關於戶口簿問題。
當事人無法出示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蓋章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當事人屬於集體戶籍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持集體戶籍簿上的人的戶口卡或者戶口簿副本加蓋戶籍情況單位印章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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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戶口簿不能用於申請結婚證。 您必須擁有現有的戶口簿才能申請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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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一般來說,只要是在有效期內正確簽發的戶口簿,就可以拿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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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戶籍簿,就可以用於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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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戶口簿可以用來辦理結婚證。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舊戶籍簿應當在新戶籍簿後移交發證部門,但戶籍簿上登記的有關資訊未發生變更,公安機關未宣告原戶籍簿無效的, 那麼舊的戶口簿仍然可以用來快速申請結婚證。
申請結婚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 應用。 雙方當事人向一方常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須出示戶口登記證、居民身份證、與對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簽名宣告;
2. 審查。 登記機關對雙方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
3. 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批准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
內地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中國大陸外國人結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5條. 內地居民申請婚姻登記,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及證明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
2)簽署宣告,證明他或她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並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出示下列證明長良的檔案和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婚姻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的證明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該人所在國的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或由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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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舊戶口簿上的身份證資訊與當事人現在持有的身份證資訊一致,可以辦理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與對方三代以內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簽名宣告。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大陸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戶口簿、身份證; (二)簽署的與對方長埠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宣告。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檔案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查詢有關情況。 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未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分庭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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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舊戶籍簿上的資訊與身份證一致,孝順可以拿到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婚姻登記後,女方可以按照男女雙方的約定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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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重新申請了新的戶籍簿,我還能用舊的戶籍簿辦理結婚證嗎?"答案如下:不可以,新居民戶籍簿補發後,原居民戶籍簿將作廢。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永久居民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百零八條 公民遺失戶口簿的,戶主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送,補發。 新的居民戶籍簿補發後,原居民戶籍簿自然失效; 遺失、被沒收的戶口簿再次被發現的,應當移交公安派出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0條 婚姻登記後,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按照男女雙方的協議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不能僅憑戶口簿和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還需要提供身份證。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More
還行。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