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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就可以去當地法院起訴,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一審時效為六個月,只要對方不上訴,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到時即生效, 如果增加上訴,將增加三個月的二審審理期,以上只是普通情況,特殊情況會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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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式:
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判決、當事人上訴、二審、判決、再審程式和執行程式。
政黨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民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的訴訟,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條件,受理,決定立案受理的,應當在七日以內通知原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在審前完成調查和準備工作後,依照法定程式審理。
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式申請延期審理。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向第一審法院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從而啟動二審程式。 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訴案件由二審法院審理。 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查清事實後,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進行審判的,也可以作出判決、裁定。 二審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應當自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由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執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依照再審程式審理案件時,原審人民法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由於再審案件是按照原審程式審理的,所以審判、判決、判決的時限都是按照原審程式的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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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訴:將起訴書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
2)立案審查:
1、不符合立案條件的,7日內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裁定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
2、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原告繳納訴訟費,繳納費用後立案。
c) 驗收後:
1.法院應當在5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應當在15日內作出答覆,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覆後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通知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並提前3天公告案件公開審理。
5) ** 試用:
1.公告**,核對當事人身份,公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盤問:告知證人權利義務,對證人作證,宣讀未出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雙方就閻橋鬥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辯論。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爭議。
1)達成調解協議:訂立調解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庭提出再審申請。
2)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經審議作出裁定(宣判)。
6、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提出執行申請。
7 不同意裁判:
1)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上訴:將上訴書狀提交法院承辦人,按規定繳納上訴費,法院應在5日內將上訴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15日內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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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訴。 民事訴訟始於訴訟,訴訟是訴訟的啟動。
提起訴訟的首要任務是寫起訴書。 民事起訴書是啟動訴訟程式的重要法律檔案。 乙個好的訴狀不僅關係到法院是否會受理,而且是決定訴訟結果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撰寫起訴書時,必須有乙個好的想法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訴訟的結果,有時還會造成費用損失。
2. 立案。 根據選定的提交法院提交訴狀。 立案時,要有三份材料:一是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狀時,要按照當事人人數提交乙份; 二是提交證據等相關材料; 三是原告的身份證(待核對)和影印件。
三**。 **該程式主要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會總結出雙方爭議的焦點,然後雙方根據法官總結的重點提出和盤問證據。
4.判斷。 判決是法院的工作。 是法院根據法庭審理的事實依法作出的判決。 任何一方在收到法院的判決後,對任何一方不滿意的都有權上訴。
5. 實施。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都必須履行。 一方當事人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立即向法院申請變更。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申請執行超過兩年的,對方不能再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確保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明辨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確保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之間基於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一切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本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互惠原則。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款規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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