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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刑的概念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認為輕刑是非刑事定罪,對罪犯進行刑罰、教育和改造,而不是對某些罪行或某些罪犯進行刑事處罰。 從廣義上講,是指對某些犯罪或某些不採用監禁刑罰方式,但採用非監禁刑罰方式改造、教育、改造罪犯,或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直至廢除死刑的罪犯,採用較輕的短期寬鬆刑罰。 我想談的是廣義上的從寬處罰。
下面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從輕處罰的內涵。
首先,從寬處理的前提是有符合刑法要求的行為構成犯罪。 即立法機關應當在刑法中規定,對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司法機關在判處犯罪時,不得以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對犯罪人判處較重的刑罰。
其次,從輕處罰並不意味著完全排除重刑的適用。 對某些罪行判處重刑,以逐步減少重刑的適用,這與輕判刑的趨勢並不矛盾。
第三,從寬處罰並不意味著盲目寬大。 從寬處罰並不意味著刑罰在法定刑的最低點適用,否則相對法定刑將失去意義,刑罰的適用將變得相同,這與罪罰比例原則相悖。 即使刑罰總體上較輕,也存在與犯罪相稱的問題。
從寬處罰,符合我國刑罰的目的。 乙個國家的刑法任務往往與刑罰密不可分,與刑罰目的密切相關。 至於懲罰的目的,目前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看法。
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一是懲罰理論,認為懲罰的目的是限制和剝奪罪犯的自由和權利,使他們感到壓力和痛苦,從而制止犯罪的發生。 二是改革論,認為刑罰的目的是通過刑罰手段改造罪犯,使罪犯成為新人。
三是預防理論,認為懲罰的目的是防止仿螞蟻犯罪,包括專防和一般防範。 第四,雙重目的理論認為,懲罰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 第五,一般理論認為,懲罰的目的是懲罰和改造罪犯,防止他們再犯罪,同時對社會其他因素進行教育和警告。
無論如何討論懲罰的目的,其實懲罰是手段,改革是補救措施,只有預防才是懲罰的真正目的。
我國刑事處罰的目的不僅僅是使犯罪分子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損失,而是對犯罪進行特殊的和一般的預防。 如果懲罰是為了懲罰罪犯,那麼在執行過程中,就沒有必要對他們進行改造和教育。 可見,懲罰只是手段,預防才是目的。
在這裡,既然已經明確了刑法的目的不是簡單地懲罰罪犯,我們也可以考慮減輕懲罰,從而向較輕的懲罰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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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處罰是指在刑事立法中,如果處罰較輕就足夠了,就沒有必要規定較重的處罰; 在刑事司法中,如果足以判處較輕的刑罰,則不必對被確定為犯罪的行為適用較重的刑罰。 刑事處罰的從寬要求國家在運用刑事刑來規範社會生活時,要適當控制刑罰適用的範圍和輕重,力求以最小的刑罰成本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即通過少刑或不刑罰來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 從而有效預防和控制犯罪。
1. 累犯可否申請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累犯從重處罰,即採取從重處罰的原則。 在確定其刑事責任時,應注意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1)累犯必須受到嚴厲的懲罰。也就是說,無論是普通累犯還是特殊累犯,都必須在法定刑罰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即必須適用較重的刑罰或較長的刑罰。
(二)加重處罰是指不構成累犯的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於較重的累犯處罰,參照標準是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也有學者認為,這是“初犯或者其他不構成累犯的參考標準,應當從重處罰”。
具體而言,如果累犯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與不構成累犯的人的犯罪行為基本相似,則對不構成累犯的人應當從重處罰。 這種看法值得研究。 由於罪犯不同,犯罪的具體情節不同,在這種與其他罪犯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簡單公正。
(3)對於較重的懲罰,必須根據其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確定懲罰,而並不總是給予法律規定的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累犯應加重處罰,不應適用緩刑和假釋。 岩石司令部。
2. 因盜竊罪被刑事拘留的人可否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可以報有關機關,但是否批准案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情節和性質、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等因素。
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一)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的補充刑罰。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較輕,不需要逮捕的,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潛在的,應當取保候審。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或者有期徒刑,視居住是否對社會有危險而定。 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重,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較重的,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時尚無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而且沒有必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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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型別不包括緩刑。 我國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和補刑。 主要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其中,死刑包括兩種情況: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兩年。 附加處罰分為三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
緩刑不是一種特定型別的刑罰。 緩刑的適用,是在保持原判效力的前提下,給予罪犯悔改的機會,是刑罰從寬結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罰適用中的具體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犯罪法》第33條 主要刑罰的種類如下:(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5) 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補充處罰的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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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處罰是人類緩慢走向文明的表現,也是時代發展的需要。 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加上國際形勢的影響,我國刑法的適用也經歷了從嚴到寬的過程,並有進一步從輕處罰的趨勢。 刑事處罰的嚴厲性作為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刑事處罰作為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1.從輕處罰符合我國刑事處罰的目的。
二、輕罰的現實及其作用。
1)我國現行量刑制度中較輕處罰的體現。
2)現行刑事處罰執法體系中從輕處罰的體現。
3.從寬處罰是對歷史經驗的總結。
1)輕罰是中國古代統治者長期統治的奧秘 (2)鬥野嚴刑峻法的歷史教訓凸顯了輕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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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又稱緩刑,是指對違法行為人首次宣告定罪,經法律程式確認構成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特定偵查機構在一定刑期內對罪犯進行訊問,根據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制度。
它也可以稱為刑事處罰的執行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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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一種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的懲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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