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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岳母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的,作為第一級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計、依賴被繼承人贍養或者對死者贍養不多於繼承人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諒解、相互通融、和諧統一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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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去公證處簽署贈與協議。 但是,它必須由丈夫和妻子共同完成。 或者夫妻倆和兒子可以直接到房管部門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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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做了公證,然後去房地產部門轉讓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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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不存在“男方一分錢都沒交”這回事! “地契上有2對再婚夫婦的名字”表示兩人的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首付是婚前或個人財產! 否則,兩個人半!
女人只能把她的共同所有權交給她的兒子! 或者夫妻倆同時辦理贈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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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對贈與進行公證,然後轉讓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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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親再婚後如何繼承財產。
1、父親再婚後,子女繼承財產如下:
1)如果被繼承人不立遺囑,則遺囑確定的繼承人為第一代繼承人;
2)如果被繼承人不立遺囑,繼承應按照法定繼承,在這種情況下,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本野書良》編纂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撫養碧露的子女和有依賴關係的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就本部分而言,“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以及有贍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1128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由被繼承人血親的直系後代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2、房產繼承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表;
2、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3、不動產權證原件;
4、死者死亡證明;
5、繼承證明、公證書;
6、市住房國土測繪中心提供的住房測量表、房屋平面圖、地籍圖;
7.房屋評估清單。
如果能保證孩子能得到乙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麼出生也沒關係,如果不確定,經濟能力和生活條件有限,本著對孩子負責任的態度,那就再推遲吧。
你不能這麼說,這其實很不科學。 難道如果你第一次穿一雙鞋,那雙鞋你以後就不如那雙鞋了嗎? 只能說,你所經歷的,你所經歷的,凡事都是先到先得,先到先遇不一定是好的,後者也不一定是壞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