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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時代的語境下,農村人進城買房似乎已經成為常態。 我們都知道,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的房價都在上漲,越來越多的人,甚至是城市人,開始迴避買房的慾望。 就算是這樣,根據近幾年的資料來看,進城買房的農村人佔比也逐漸增加,無數為買房而煩惱的人不禁要問,難道是因為農村人很有錢嗎?
其實不是,而是農村人想要追求更好的生活。 <>
在我看來,事實的真實性並不是基於這個原因,生活在農村的人,他們的收入無非是那幾畝莊稼的收入,或者是常年在國外工作的家庭的年輕勞動力的工資。 家庭也許能夠實現他們在城市買房的願望,而沒有家庭成員生病或其他重大負擔,但這並不意味著農村人現在很富有。 我們通常都知道,城市買房的位置越好,房價就越高,但根據調查,只有不到5%的農村人能在城市較好的地方買房。
這充分說明,在城市買房對農村人來說也是乙個很大的壓力。 <>
為什麼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村人更願意在城市買房,在城裡買房的好處無非就是更好的教育資源,更好的醫療條件,還可以享受更便利的交通條件。 另一方面,現在的年輕人結婚的時候,大多是要求對方在城裡買房,這也助長了農村人在城裡買房的趨勢。 “我寧願羨慕魚,也不願撤退並合網。
對於那些住在城市裡,一出生就能在城市裡有房子的人,這些人從出生起就享有農村人更大的社會資源優勢。 <>
許多農村人一出生,就對城市產生了極大的嚮往。 所以我寧願降低生活質量,盡量省錢在城裡買房。 從現在的社會狀況來看,農村人越來越傾向於在城市買房,就算沒有足夠的錢,也要耗盡兩代人的積蓄,才能幫助子孫後代走出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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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大城市的房價漲得很快,在城市買房其實是變相投資。 現在農村的生活條件好轉了,手裡有錢的朋友自然會想在城裡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如果早點買房,以後就不用擔心房價問題了。 而且我們也知道,農村宅基地雖然大,雖然蓋的房子住起來很舒服,但農村的房子卻公升值不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農村人想在城裡買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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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農村居民生活條件有所改善,年利潤20多萬元,每家每戶都有一輛小二樓和一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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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現在農村人有地,畜很多,年利潤20多萬,都過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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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不動產與土地一體化的原則,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每戶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宅基地只能由集體成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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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是人們在城市裡發展,在農村沒有必要買房,這不僅浪費錢,而且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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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兩個原因:
1、一、二、三線城市放假嚴重。
全國最優秀的年輕人在選工作時選擇第乙個城市往往是一線城市,他們希望在選工作時在**安定下來買房,所以假期隨之而來**。
一、二、三線城市房價漲之後,很多人漸漸買不起,於是去了四、五、六線城市,包括這些縣城,當然縣城是最小的城區單位,房價也是最後一波,最後坐上了尾班車,時間從2018年到2019年大概是兩年, 而縣城的房價也漲了一波。
2、小縣城壓力小,機會多,年輕人越來越多生活在小縣城。
我們有四個一線城市,但這裡總人口只有七八千人,而中國有14億人口,佔比略高於5%,所以雖然這些一二線城市是我們很多年輕人的首選,但真正能留在裡面的人並不多, 而且很多人最終都會回到家鄉,而農村年輕人下鄉的概率並不大,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不得不選擇家鄉的縣城。
因此,該縣大部分新建住宅區現在都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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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買得起你工作的城市的房子,誰願意回到自己的家鄉安家落戶呢? 就算在老家蓋了一棟好別墅,一年也只回去一兩次,而且一年四季都不租房,房子換新變舊,每個月都要給房東打工。
如果你在職場城市,只要有首付,每月還款就相當於租房的錢,房子是你想怎麼裝修裝修就怎麼裝修,退休後就可以完全做自己了。
你可能會說大城市的消費水平很高,但相應地,它也帶來了很多便利,更多的機會,養老金也高很多,孩子可以接受最好的教育,最重要的是,孩子可以有乙個有父母陪伴的童年,而不是成為父母撫養長大的留守孩子。 對於後代來說,他和她一出生就已經在起跑線上贏了,他們的知識是不同的。
所以很多人回家蓋房子,很多人都別無選擇,因為大城市的房子買不起,大城市容納不下工人的靈魂,家鄉沒有工作機會,老家消費低,適合普通人的平凡生活, 所以在老家買房,就是希望老了有個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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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裡人不准下鄉買宅基地建房,就算買房,也要不登記權權就轉讓。 除1982年《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居民合法取得或者合法取得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用地範圍自《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沒有擴大。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面積小,無法保證一戶人家有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採取措施,確保農村村民有地方居住,符合各省規定的標準。 自治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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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在農村買房的合同無效,農民的房屋不允許賣給城鎮居民,因此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乙個農戶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面積小,無法保證一戶人家有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採取措施,確保農村村民有地方居住,符合各省規定的標準。 自治區、直轄市。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礎農田,盡量利用村內原有的宅基地和空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規劃,應當對宅基地土地進行統籌規劃和合理安排,改善農村村民的生活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居住用地,由鄉(鎮)人民審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房,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在城市定居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退出宅基地並有償,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振興和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全國農村農莊改革管理工作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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