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類。
第一類危害是指生產過程中存在並可能意外釋放的能量,包括生產過程中的各種能量、能量載體或有害物質。
第一種危險決定了事故後果的嚴重性,它的能量越大,事故的後果就越嚴重。
第二類危害是指導致能源或有害物質限制或限制措施的破壞或失效的因素,從廣義上講,它包括材料故障、人為失誤、惡劣環境和管理缺陷等因素。
第二種危險決定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事故發生得越頻繁,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大。
-
法律分析: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危害一般分為七類:
1)化學品: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品;
2)輻射:放射源、輻射裝置、電磁輻射裝置等;
3)生物因素:危害個體或群體生存的動物、植物、微生物(傳染病病原體等)等生物因素;
4)專用裝置:電梯、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現場(工廠)專用機動車輛;
5)電氣:非正常、靜態、穩態裝置或高壓或大電流、高速運動、高溫工作、高空作業等操作;
6)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水利工程、礦山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7)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輪船等。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
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負責單位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在職技術培訓。
員工應當接受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後再工作; 對合格、有要求的崗位,依法指派人員取得相應資格。
-
法律分析:危害可分為兩類: 類別 1:
可能會發生意外的能量釋放。 第 2 類危害:導致對能源或有害物質的約束或約束被破壞或失效的因素。
危害分類本質上是對危害的評價,危害分類一般根據危害在觸發因素作用下轉化為事故的概率和危害引起的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劃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或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參加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3)督促單位重大危險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停止和糾正非法指揮、強迫危險作業、違反作業規程的;
7)督促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
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危害一般分為七類:
1)化學品: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品;
2)輻射:放射源、輻射裝置、電磁輻射裝置等;
3)生物因素:危害個體或群體生存的動物、植物、微生物(傳染病病原體等)等生物因素;
4)專用裝置:電梯、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現場(工廠)專用機動車輛;
5)電氣:非正常、靜態、穩態裝置或高壓或大電流、高速運動、高溫工作、高空作業等操作;
6)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水利工程、礦山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7)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輪船等。
-
科學百科全書:危害分類。
-
法律分析: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危害一般分為七類:
1、化學品: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品;
2、輻射:放射源、輻射裝置、電磁輻射裝置等;
3、生物因素:動物、植物、微生物(傳染病病原體等)等危害個體或群體生存的生物因素;
4、專用裝置:電梯、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現場(工廠)專用機動車輛;
5、電氣:非正常、靜態、穩態裝置或高壓或大電流、高速運動、高溫工作、高空作業等操作;
6、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水利工程、礦山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7、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輪船等。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認定、評估、登記、備案、核查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於港口區城市燃氣、國防科研生產用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認定》(GB18218)標準認定確定的單位(含場所、設施),以及生產、貯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 使用或運輸等於或超過臨界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害進行登記和備案,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測,制定應急預案,告知職工和有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單位重大危險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當地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法律分析]:根據危害在事故發生和發展中的作用,分為:(1)第一類危害:
可能會發生意外的能量釋放。 (2)第2類危害:導致能量或有害物質破壞或失效的各種因素,限制或限制措施,並準確識別兩類危害。
危險是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疾病、物質財產損失、工作環境損壞或這些條件組合的根本原因或狀態因素。 傷害和健康損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 注意:
危害包括不安全的條件、不安全的行為和安全管理的缺陷。 不安全狀態是導致事件發生的不安全的物理、材料和環境條件。 不安全行為是指違反安全規則或安全原則並使事故可能或可能發生的行為。
安全管理缺陷是管理者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的缺陷。
危險應由三個要素組成:潛在危險、其存在的條件和觸發因素。 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是指事故一旦觸發,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失的程度,或者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的質量。
危險存在的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和約束狀態。 例如,壓力、溫度、物質的化學穩定性、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的環境障礙等。 雖然觸發因素不是危害的內在屬性,但它是危害轉化為事故的外部原因,每一種危害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
例如,對於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對於壓力容器而言,公升壓是其敏感觸發因素。 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 在觸發器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進而轉化為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以及儲運過程中不能倒置的產品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作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書, 標明貯運注意事項。
然後,根據相關附件《允許風險標準》和《重大危險源分類方法》,確定重大危險源的等級。 好吧,你必須是乙個專業人士,你必須是乙個註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評估員。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其落實。 >>>More
國家對電工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很多,但還是無法預防,事故仍時有發生,並沒有因為預防措施而消除,有些事故可能會因為預防得當而減少。 電工的危險源主要來自觸電,有個別電弧短路燒傷,在外部操作中也有從高處墜落的危險,其他傷害相對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