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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公平地說,殘疾評估只允許在出院後6到12個月進行驗證,而重傷一般允許在1年後進行驗證,只要你看的殘疾證明是07年寫的,有國務院的一章,那麼就是真的, 核實是根據當時住院的醫療報告和目前的健康狀況來做評估,國務院不會騙你。
只要交通事故案件不結案,訴訟就不會無效,交通部門會主動找傷者,如果不追究傷者,就會要求你取消案件。
醫療費用按您支付的醫療費用的50%的責任確定 多付的50%將從醫院餐費補貼要求的其他費用中扣除,每天20元,最多60天 60天前要活多久 多久要付 護理費用要有專款發票 最多 60 天 經濟損失需要協商 一般折扣 評估費是報銷 您將得到報銷 交通費用打折 注意日期 一般來說,受傷的人會被多報 因為是要打折減半,所以只要日期正確,你只能支付 缺勤長達6個月,重傷者應考慮 至於2次手術的費用, 你得找律師查清楚是怎麼回事 如果真的是內傷,你確實要報銷 我家出了交通事故
只要他的證件全部屬實,你就要按一半的責任交,你要交一半的交通強制險一般是12萬元左右,你其實不用付多少,如果買第三方責任險,可以報銷50%左右(提前支付的醫療費用在這裡報銷), 其餘的基本上不多。
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額非常大,沒有必要被13萬嚇倒 只要買了第三責任險,就算賠了20多萬元,最後可能也只賠4萬元 保險在這個時候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傷者可以安心 你賠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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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回應並尋找律師。
這個案子比較麻煩,還得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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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好像是一年,而且已經這麼長了,怎麼認定。 你有支付住院費用的檔案嗎? 它還保留嗎? 我建議你聘請律師,如果你是成都人,我可以把你推薦給幾個有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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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的問題,我認為首先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受害人死因(死亡時間、直接死因需要法醫鑑定等),而你提到加害人事發後沒有撥打120進行緊急救治,這是否導致受害人因延誤而死亡**(如果及時**,是否有生存的可能)。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肇事者可能會因故意殺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確實“當場死亡”,即使被救出也沒有生存的可能,那麼這個案子就是單純的交通事故(因為從你的描述來看,“被撞出60多公尺”,撞擊相當猛烈,有當場死亡的可能)。 然後,事情的處理以交警部門的事故識別為前提。 只有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方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才構成交通事故犯罪,如果確定被害人承擔主要責任,則僅屬於民事案件。
因此,現在不是考慮賠償的時候,有必要在事故認定程式中以理為本,防止個別交警冤法。 但是,也要了解交警,相信交警,畢竟正如你所說,“人命是天事”,交警要不偏不倚。 您也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和材料,如果您對交警做出的事故認定不滿意,您可以根據這些證據向上級部門提交復議。
3、肇事司機不能認定為逃跑,因為他沒有破壞現場或在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但由於事故認定尚未作出,交警部門無法認定本案不是刑事案件,因此沒有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事故確定他應該承擔超過主要責任,那麼他自然會被拘留和逮捕。
第四,我認為現在不是考慮民事賠償問題的時候,如果責任不能確定,我們怎麼能談賠償。
但是,從事件來看,肇事的現代汽車必須得到賠償(無論是刑事附加民事還是簡單民事),此時,首先是肇事車輛的強制性第三方責任保險,其次是肇事司機,如果司機是職責行為, 其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勘察檢查,應當自交通事故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和車輛被扣押後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在檢查、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果確認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檔案。
因為你提到的事故涉及死者的勘驗、檢查和法醫鑑定,所以事故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確定,但不可能拖延很長時間才能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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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交警隊扣留該車;
2、如果對方負有全部責任,則對方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3.請盡快找到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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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不能算是肇事者逃跑罪,因為在法律上,有關部門還沒有給他定罪,所以他暫時還是逍遙法外的。 這只能由交通局查到,他應該在三岔路口或十字路口設定紅綠燈,如果沒有紅綠燈,應該有交警值班。 這是交通局不***道路暢通和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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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為不是逃避。
首先,你要求交警開乙份交通事故責任書,如果他做不到,請他解釋原因。
只有這樣,你才能知道這次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以及對方是否有責任。
只有這樣,你才開始計算損失,並與對方協商是否投保,如果是,先通過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並支付部分當前付款。
然後慢慢與肇事者談判,如果談判失敗,訴訟將被提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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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你是否去醫院,你有朋友和醫生,對方和他們的家人都可以作證,然後你是否去交警部隊,這些都很重要,你必須有證據來證明。 只要是這樣,就沒有交通逃逸,也沒有全部責任。 如果交通部門確定其負有全部責任,可以重新考慮或起訴交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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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你等了交警的到來,協助他們做出判斷,但你晚點離開是不對的,最高**可以控告你妨礙執法,但就算你沒有離開現場,等他們明白了事情,也應該送你去醫院, 你花自己的錢去醫院,你花了額外的旅行費。請放心,如果他們不是想勒索你,他們說肇事逃逸是不合法的。 我告訴你,他們說你肇事逃逸,屬於行政權力,他們沒有判刑權,到了法庭訴訟階段,他們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你是肇事者,第一點,你說,是他酒後駕車,是高速行駛, 在法律理論上,他們找不到證據證明你是肇事者,所以沒有造成事故的前提,沒有逃脫的餘地。
然後關於責任問題,這裡我只想說法律上的第乙個,第乙個。
1. 死者是一名醉酒司機。
2.死者首先被從背後擊中。
3.死者是高速行駛的,你說,如果你是立法者,這樣的結果,你會不會讓被撞的人負責,但從人情來看,人畢竟是死者,你能說點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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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要看你的右轉是否真的正常。 一般來說,十字路口有監控錄影,可以重現當時的情況。
--建議您與交警部門合作,同時請他們對你的責任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解釋,然後諮詢律師,或者自己閱讀《交通法》,看看你是否觸犯了法律。
--一般來說,右轉的車輛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提前進入右車道準備右轉,而不是直接從直行車道右轉。 速度不是這裡唯一的因素,關鍵是當你右轉時,你是否給後面的車輛足夠的時間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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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留汽車沒有問題,程式妥當,在不了解案件情況的情況下採取必要的措施,具體賠償必須等待交通事故鑑定,責任分工,當然,事故鑑定可以在三天內複核,如果事實成立, 法院方面可以推翻,但必須完整收集證據,並根據視訊和交警記錄確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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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您的汽車並不違法,因為有必要調查是否與您的汽車發生碰撞。 如果沒有碰撞,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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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符合“肇事車輛的行駛路線為禁止通行路線”,前方路標上寫著“前方施工,右轉”。 “那麼這種責任應該很容易識別。
為什麼事故責任尚未確定? 顯然,事情沒有那麼簡單,事故地點的具體情況是什麼,而你上面提到,交通部門已經找到了肇事司機,只是質疑,並沒有做出相關的責任認定。
如果都是你說的情況,看來肇事司機應該全權負責,這只是你提供的材料。 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那麼需要的是如何處理善後事宜。
首先,肇事者不應該像你現在說的那樣被釋放,因為它已經構成了交通事故,如果真正的司機已經出來了,而你現在知道的不多,那麼我不想在這裡給你分析一下事故責任。 你現在需要做的是找當地的律師,你所在的地區應該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你去找乙個更好的律師,然後向律師說明你的情況(當然,找律師是有費用的,每個城市的收費標準都不一樣,如果你真的沒有損失, 那麼律師看完案子肯定會接手,因為你一定會打贏官司),根據你的情況聘請律師,律師會給你乙個建議性的方案,至於賠償多少,需要根據事故鑑定和當地具體情況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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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城市? 對方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責任確定之前,對方可以被刑事拘留,建議您請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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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訴你幾點:
1、既然交警部門已經認定你的孩子(不知道是你女兒還是她的男朋友)肇事逃逸,法院就根據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證明。
2、給大家乙個肇事逃逸的定義:肇事逃逸是指當事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而故意逃離事故現場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違法行為。 有兩種方案:
1、事故發生後人員和車輛均逃離事故現場; 2、棄車逃生,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當事人逃離事故現場。 就你所描述的而言,這個過程顯然對你不利。
3、我建議你先找交警部門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就去法院請求法院調解,盡量達成協議,最大程度減輕處罰,盡可能挽回損失。
在回答您的問題時,請新增:
你的描述裡有乙個細節:“給錢,不給就報警,孩子嚇得跑了,老爺子卻記住了車牌號,報警了。 “如果當時報警,如果你配合**處理此事,就不會被定義為逃跑(就你的描述而言,很明顯,第二次逃跑行為:
棄車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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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分工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準;
交通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必要的營養費,如果受害人因受傷致殘,還需要增加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可以事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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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現場的責任很大,其實你最好報警,向警察說明情況,這樣就不會有逃跑的問題了。
交通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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