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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分的,在看守所執行。 看守所堅持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在拘留期間與在押人員聯絡、會見的權利。 家屬無需申請與被拘留者會面,但只有在拘留設施指定的日期出示實物證件並見面後,他們才能申請。
關於會議的具體要求,請諮詢舉行會議的拘留所。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 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被羈押人登記表,及時安排。
會見被羈押人,應當按照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看守所關於會見管理的規定。 與被拘留者的會見次數一般不得超過2次,每次會見人數不得超過3人,會期不超過30分鐘。 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開會日開會或者增加開會人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被羈押人指定的律師會見被拘留者,不限次數和時間,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時,看守所應當對被羈押人進行體格檢查,並送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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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守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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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但是,應遵守拘留設施的有關規定。 會見被羈押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一、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保障被拘留人在羈押期間會見被拘留人的權利。 被羈押人應當遵守看守所關於會見管理的規定。
會見被羈押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託會見被羈押人的律師,還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明、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第二十七條 被羈押人遇到入學考試、孩子出生、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請假申請。
看守所對請假申請提出審查意見,報看守所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 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後十二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休假的決定。
被羈押人離開看守所的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間。
三、第二十八條 被羈押人及其近親屬提出請假的,應當向羈押決定機關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被羈押人請假不歸的,由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負責將其帶回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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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是可能的,但有時間限制。
羈押分為三種:公安羈押、司法羈押等,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探視;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只能由委託人指定或法院指定的律師來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治安處罰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More
一般在24小時內。 法律規定,被拘留人羈押後,應當立即送交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留通知書應當在24小時內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
羈押分為公安羈押、司法羈押等三種,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探視;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只能由委託人指定或法院指定的律師來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治安處罰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