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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的起因主要可分為合同、無故管理、不當得利和民事債務部分的侵權行為。 債務消滅的原因包括償還、提取、抵銷和寬恕。
1. 清算。 清算,即履行,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 當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債權就實現了,債務的目的就達到了,債務就消滅了。
2.偏移。 抵銷是指當兩個人相互欠債時,各自利用其債權人的權利來清償債務,使債務與另一方的債務在相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 根據產生抵銷的依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3. 存款和取款。 存提是指債務人在債務達到履行期限時,將不能支付的標的物交給保管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4. 豁免。 解除債務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人權利,從而免除債務人的義務的單方面行為。
5.混淆。 混合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歸屬於同一人,從而消滅了與債務有關的關係。
6. 債務續期。
債務續期又稱債務修改和債務置換,是指當事人通過設立新債務來消滅舊債務的法律行為。
溫馨提示:以上講解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是法律、會計、醫學等領域),建議您詳細諮詢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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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債務的履行情況。
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 債務人就特定行為向債權人採取行動,從債務人一方,為償付:從債權人一方,為履行而採取行動
就債務的消滅而言,它是償還。 當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債權就實現了,債務的目的就達到了,債務就消滅了。2. 債務清償。
即合同有效訂立後,因一方當事人意向書或雙方當事人約定而消滅債務。 如果雙方同意終止債務,則債務應根據雙方的協議解除。 但是,雙方之間關於終止債務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應當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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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債務清償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債務清償。 2、相互欠債的雙方相互取消。 3、債務人向債權人交存難以履行的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有關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除履行本債外,還應當支付與實現債權有關的利息和費用,償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列順序履行:
(一)與債權變現有關的費用;
b) 利息;c) 本金債務。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相互欠債,且債務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用對另一方的債務抵銷自己的債務; 但是,如果不允許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進行抵銷,則不適用。 一方當事人要求抵銷的,應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該通知在到達另一方時生效。
抵銷不附加任何條件或時間限制。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可以交存標的物: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宜交存或者交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標的物,並可以取得交存所得價款。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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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經濟生活實踐,導致債務民事法律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債務的履行。
2.債務抵銷。 3.
行政命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遂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相互欠債,標的物型別、質量不盡同的,經協商後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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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債務的履行、債務的抵銷、債務的終止、雙方的約定、客觀上無法履行等。
債務的產生基於各種法律事實。 在許多西方國家,債務的發生分為四種型別:合同、侵權行為、無故管理和不當得利。
在社會主義國家,債務分為四類:行政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罪行; 事實行為,如無故經營、不當得利等。
債務關係從發生的那一刻起就具有約束力和法律效力。 債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債務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完成債務內容中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如交付貨物、給予金錢、提供服務或不競爭),稱為債務的履行。
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時,債務的目的就達到了,債務之間的關係就消滅了。 因此,履行債務是最正常的清償債務的方式。 債務的履行必須遵循個人履行、同時履行、充分履行和實際履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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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經濟生活實踐,導致債務民事法律關係消滅的主要法律事實有:1債務的履行。
2.債務抵銷。 3.
行政命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相互欠債,標的物型別、質量不同的,也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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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消滅,即債務終止,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存在的情形。 債權人權利和債務終止的情形包括:一是債務已經清償; 第二,債務相互抵消; 三是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的; 第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是債權與債權屬於同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應當終止:
a) 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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