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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兒童死亡,兩名兒童受重傷,另有15人受傷,其中最小的兩歲,最大的六歲半。 肇事者的殘忍令人震驚,但他在行為時精神狀態的不確定性使案件原本清晰的事實複雜化。 為此,筆者採訪了北京大學法醫精神病學專家孫東東教授。
關於精神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孫教授認為,不超過三種:
首先,根據法醫精神病學評估的結論,如果他在正常精神狀態下犯下有害行為,那麼將很難逃脫刑事制裁。 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
第二,如果犯罪發生在“該人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狀態,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樣,這並不排除肇事者的民事責任。
第三,如果確認有害行為是在他的精神病理學的控制下進行的,那麼這對受害者來說可能是最不利的情況。 因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照料和救治;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在經濟上,可以對他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這種民事賠償的實現程度直接受制於精神病患者的賠償能力。
不過,孫教授強調,無論行為發生時施暴者的精神狀態如何,從我國公民的精神健康狀況來看,都應加強對精神病患者的保護和管理。
首先,要加快我國精神衛生立法工作。 既要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加大管理力度。 不可否認,精神病患者在康復後享有與普通人相同的權利(包括就業權),不應受到歧視,但精神疾病的潛在危險不容忽視。
雖然需要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但絕不能因此而損害正常人的合法權益。 從我國立法的現狀來看,我國於1985年開始起草的《精神衛生法》至今尚未頒布。 就地方法規而言,只有上海頒布了《精神衛生條例》。
二是普及心理健康知識。 我們無法避免精神疾病,這不是乙個思想問題,它是一種真正的病態,必須在醫學上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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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市新街鎮錢南村的幹部們精神極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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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鑑定處罰:精神病患者在無法識別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時造成不良後果,經法律程式確認的,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監督和就醫; 必要時,應當由**實施強制治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認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的精神病人,可以給予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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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精神病人作為特殊犯罪主體犯罪,精神病人無法識別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監督和就醫;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認識、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監督、接受治療;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患者尚未完全喪失認識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可以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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