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有兩個兒子,房子繼承協議的長子被遺棄了,二兒子繼承了協議怎麼寫

發布 社會 2024-08-10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一、當事人情況:

    1、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2.也可以在死者去世前與死者立遺囑,指定當事人為唯一繼承人。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受撫養人簽訂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受撫養人承擔公民的生死安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署遺贈和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的出生、贍養、死亡和埋葬義務,並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乙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經公證的遺囑由立遺囑人通過公證人辦理。

    自寫的遺囑應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書記員的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代表立遺囑人寫信,註明年、月、日,並由書記員、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危急情況解決後,立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記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立遺囑無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首先全家人找律師,大兒子寫棄權書,經過法律鑑定後會保留,寫房子繼承協議,以免日後出現問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只需轉移標題即可。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子女放棄房屋繼承權的協議如下:

    1、放棄繼承是“宣告”,不是“協議”;

    2、放棄繼承的宣告:我**(身份證號碼),**(被繼承人姓名)的法定繼承人,我在此宣告自願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物品名稱或具體位址)。 最後,它必須由該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3、繼承人之間協商由一人繼承財產,補償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應另寫補償協議;

    4、協議中寫明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姓名),位於某地的不動產由繼承人**(出攤補償方名稱)按一定標準補償給放棄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協助對方辦理繼承、轉讓相關事宜。 何時以及如何支付賠償金;

    5. 協議必須由所有相關繼承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該協議可以在繼承人之間起草或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表述的,視為接受後續檢索。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多子女房 繼承協議 甲方:具體身份信 梁習)乙方:具體身份資訊) 甲方:

    具體身份資訊)甲方、乙方、丙方為兄妹,均為本協議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中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三方共同享有繼承該房產的權益。為促進家庭和睦共處,防止家庭糾紛的發生,甲、乙、丙三方本著誠意自願的原則,通過協商一致,就位於鎮村的房屋所有權達成內部有償轉讓協議,共同遵守。 1、本協議所稱房屋位於登記證號碼中,且該房屋的登記所有人為。

    2、乙方願意放棄該鎮房屋的合法繼承權。 原繼承部分轉讓給甲方,甲方支付人民幣2元。甲方願意放棄該鎮房屋的合法繼承權。原繼承部分轉讓給甲方,甲方支付人民幣3元。以上是乙方和丙方的真實意願。

    關於城鎮和鄉村房屋的所有權和繼承問題。 乙方和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甲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或其他形式的異議。 4、甲方願意繼承市內房屋。

    《五高判決改革協議》與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各乙份,乙份儲存。 甲方: 乙方:

    丙方: 證人: 證人:

    簽署日期: 注:本協議為簡易房屋繼承協議,若應用於實踐,需結合房屋情況及繼承人協商結果進一步完善或修改。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可以豁免。 子女放棄父母房屋繼承權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資訊、房屋的基本情況、放棄繼承權的解釋、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沒有跡象,櫻桃攻擊將被視為放棄遺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還行。 繼承權是一種權利。 可以豁免。

    子女放棄父母房屋繼承權的協議內容為:當事人的資訊、房屋的基本情況、放棄繼承權的解釋、法律依據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到期未註明的,視為放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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