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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前提條件是:(1)男女完全是自願的。
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不得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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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必須是男人和女人之間的自願。《婚姻法》第5條規定:“婚姻必須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締結,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干涉。
雙方同意是結婚的必要條件,由婚姻自由原則決定。 所謂男女自願關係,是指雙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即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金錢、地位、外表等條件的限制,自願結合。 相反,如果一方不情願,或者雙方都是被迫的,或者基於金錢、地位和外表的“結合”就不是真正的自願。
2)必須達到結婚年齡,即男性不早於22歲,女性不早於20歲。
3)必須是非近親,沒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三代以內; 患有麻風病,沒有**或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為近血親。 因為血緣關係密切,很容易將雙方的身心缺陷傳給下一代,對孩子和國家的健康都是有害的。
同樣,患有麻風病或其他醫學上被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會對雙方、他們的孩子和後代以及國家的健康產生嚴重後果。 因此,法律禁止患有這種疾病的人結婚。 每個青年男女都應該自覺遵守這條規則,在選擇伴侶的階段,雙方都應該知道對方是否得了不該結婚的疾病,一方隱瞞病情或欺騙另一方都是不道德的。
總之,只要雙方完全自願,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要求,有非血緣關係,沒有不該結婚的疾病,就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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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狀況來看,要想用錢作為基石,那就是無底洞; 實事求是地說,第乙個問題是雙方有沒有穩定的工作,這是婚姻最根本的保障,甚至有自己的愛窩,都是基於此。 每個人對婚姻的態度都不一樣,有些人認為,在這種千載難逢的洗禮上多花一點錢是值得的。 而有些人喜歡低調,不會覺得太奢侈、太花哨......
所以這取決於每個人的態度(尤其是雙胞胎父母的意見)。 一般來說,至少應該有幾萬份結婚禮物! (除了房子),然後有乙個用糖作為款待的酒宴,也要花8-9千。
沒有房子可以省點麻煩,有房子,打扮新房子,買點家用器皿,就能賺到不少錢。 然後買戒指、拍婚紗照等永久紀念消費,還要花費數萬元。
估計簡單低調(買房除外)要花費幾萬塊錢。 10萬應該不錯(買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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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兩個人需要彼此相愛。
最好有父母和親戚朋友的祝福。
做好與對方共度一生的心理準備。
還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
當然,兩個人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結婚證。 順便說一句,結婚需要戶口簿、身份證和身份證影印件,**3。 最好帶上自己的筆。 有些地方比較暗,鋼筆要花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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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有足夠的錢,畢竟籌備婚宴還是要花錢的,然後找到自己喜歡的人,家人的支援,朋友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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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已經準備好住在一起了。 有一定的物質基礎。 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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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登記結婚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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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男性和女性都必須是完全自願的。 2. 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 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4.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和旁系悔改的血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登記結婚後,婚姻關係就確立了。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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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人,兩個人是命中註定的。 然後是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否則你就活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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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應符合以下條件:1婚姻完全是男女自願的,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2.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1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3.
禁止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通婚。 4.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5.與一夫一妻制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婚姻雙方同意】婚姻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締結,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法定結婚年齡】男性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婚姻登記】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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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有關部門。
《民法典》第1046條:婚姻完全由男女自願,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不得早於男子二十二歲,女子不得早於二十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通婚。
第一百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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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必須滿足的條件如下:
1.男性和女性都必須完全自願;
2. 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 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4.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血親。
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應當登記,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第1052條.
脅迫締結婚姻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應當自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對方不實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當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 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協議離婚的條件是雙方自願離婚,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有證據證明夫妻關係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可以准予離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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