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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是清算義務人依法設立的,負責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組織,是公司行為能力在清算中的執行機構,具體開展公司的清算事務。
清算人的範圍:《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組成; 逾期未成立清算小組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 因此清算組實際上是專門從事清算工作的人員的總和。
清盤人的職責包括:公司資產的清算和保管。
代表公司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民事訴訟。
向股東分配公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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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職能和許可權包括:(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日曆; (二)通知或者宣布債權人; (三)處置公司與清算有關的未結清業務; (四)清償清算過程中所欠的稅款和發生的稅款; (五)清償債權債務; (六)清償債務後處置公司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應當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或者宣布債權人; (三)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未結清業務; (四)清償清算過程中所欠的稅款和發生的稅款; (五)清償債權債務; (六)清償債務後處置公司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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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未結清業務; (四)清償清算過程中所欠的稅款和發生的稅款; (五)清償債權債務; (六)清償債務後處置公司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和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宣布債權人; 打敗。
(三)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未結清業務;
(四)清償清算過程中所欠的稅款和發生的稅款;
(五)清償債權債務;
(六)清償債務後處置公司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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