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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呢? 您不受法律保護,包括財產分割,但您有義務撫養和教育您的孩子。 所以,結婚證不僅僅是一張紙,它是對你生命權利的最大保護和維護,你生了孩子卻不結婚,該有多魯莽,該有多天真天真,當你遇到什麼事情,你知道,一旦乙個男人改變主意,他是多麼的痛苦和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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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只有在取得結婚證的情況下才能建立法律關係。 生完孩子後,他們只能是孩子的父母,同居只能是同居關係。 孩子只能被認為是非婚生子女,但將來可以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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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法的,我們只承認結婚證,只有結婚證才能證明你們兩個是真正的夫妻。 有婚姻關係。 但有些地方不看這個地方,比如那些山區,他們只看你有沒有宴會,有沒有請別人。
當你為別人設宴席時,就意味著你必須告訴所有人。 我們結婚了。 這個時候,大家都會認出你們才是真正的夫妻。
但這只是乙個民間傳統。 因此,我想在法律上承認你們的關係,所以我也需要你拿到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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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齊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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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但需要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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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這種未婚生育的情況不算事實婚姻,我國婚姻登記制度中沒有事實婚姻這樣的概念,只要沒有拿到結婚證,即使生了孩子,也是非法同居,孩子是非婚生子女,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 符合結婚條件的一方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婚姻應當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締結,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也不得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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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有取得結婚證,即使生了孩子,上帝同居也是違法的,非婚生子女,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或符合結婚條件的一方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 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1.婚姻登記條件。
1. 男性和女性都必須完全自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46條規定,結婚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或任何組織、個人干涉。
這一規定體現了婚姻自由原則,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和首要條件。 男女之間“雙方完全自願”六個字是乙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首先,婚姻必須是雙方同意的,而不是一廂情願的,不允許一方強迫另一方; 二是擅自轉讓,不按照他人的意願轉讓,不允許父母等第三方安排; 第三,它完全是自願的,而不是勉強同意的,這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和半通融的情況。
任何一方不得脅迫或任何第三方干涉“,這是對”男女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 前者肯定了積極的一面,而後一項規定了消極的一面。
2. 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法定結婚年齡是指一男一女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 如果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則不得結婚; 在達到或超過法定結婚年齡之前,不允許結婚。 這樣的規定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 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1041條:婚姻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要嚴格把握這個條件,仔細核實。 要申請結婚,您必須未婚或喪偶或離婚,以避免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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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的生孩子不是事實婚姻。目前,我國還沒有事實婚姻這回事,如果孩子沒有結婚登記,就不是事實婚姻,而是非法同居關係,當事人需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補結婚登記。
沒有結婚證、有孩子的事實婚姻是否仍是事實問題,仍需逐案分析。 事實婚姻成立的條件如下:
1.男女同居。 2.以夫妻的名義進行同居。 3.同居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達到同居時結婚的實質性條件。
所謂婚姻的實質要素,就是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1、雙方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雙方都願意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三代以內不屬於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並且沒有患上鄭碧琴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完成婚姻登記,即意味著婚姻關係的建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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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構成事實婚姻,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素:任何一方都沒有配偶,否則構成事實重婚,而不是事實婚姻; 雙方應以夫妻雙方的名義長期穩定地生活在一起; 雙方都具備建立夫妻關係的必要條件,如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等; 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事實婚姻的存在就可以在法律上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 第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結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嫁給他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無效或宣告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適用於雙方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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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你在烏魯灣有結婚證,生了孩子,你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沒有事實婚姻。 因為法律規定,已婚的一男一女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所以沒有結婚登記就沒有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結婚,均應當在結婚前親自到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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