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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強制拆遷房屋的賠償金額根據房屋價值損失、掩埋物品損失及房屋裝修、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確定。
1)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被徵用房屋的同類房地產市場,該房屋的徵用決定公布之日**。
2)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房屋產權交換的,在產權交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用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向被徵用人提供周轉房。
3)因停產停業而徵用房屋造成的損失,賠償應當根據房屋被徵用前的收益、停產停業期間等因素確定。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用住房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3)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
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九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公布決定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房地產市場。 被徵用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鑑定機構按照房屋徵用鑑定辦法。
如果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審查評估。 如對評審結果有異議,可向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評審。
住房徵用評估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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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尚無具體的賠償標準,但是,根據行政補償的新司法解釋,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不能低於被徵收人通常獲得的補償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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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關行政部門侵犯被徵收方合法權益的,被徵收方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 有侵害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國家賠償。同時,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被徵收方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元首前家屬賠償法》第2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本法規定的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的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
負有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一)違法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二)非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徵用、徵用財物的;
4)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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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關部門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或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則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被徵用轎車的賠償標準一般不低於被徵用房屋周圍的房地產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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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造成其他財產權損害的,按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直接損失包括房屋被強行拆毀後,被徵收人可能有權獲得房屋徵用、安置補償的全部權益,如房屋價值補償、產權交換、安置住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動產直接損失等; 等,以及因強制拆遷造成的房屋物品損失的賠償。
在房屋徵用補償中,具體補償金額不得低於補償申請人根據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補償權益總額,補償請求人獲得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依法徵收可能獲得的補償金額。
(一)違反國家規定處以罰金、罰金,或者追繳、沒收財物,或者沒收財物或者分攤費用的,返還財物;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造成財產損失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賠償;
(三)應當歸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歸還的,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賠償;
(四)應當歸還的財物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已經拍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所得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執照或者責令停產的,應當賠償停產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七)造成其他財產權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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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上非法強行拆毀房屋的賠償範圍、賠償方式、行政賠償標準。
1、賠償範圍: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對違法行政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補償是國家補償的一種形式。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的“直接損失”範圍包括被拆毀房屋重置費用損失(重建與原房屋結構、風格、質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的費用)、當事人應享有的拆遷安置農村房屋的賠償權益(產權交換安置房屋或特殊情況下的回購安置指標、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等盈餘)、動產(附屬物、室內物品)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2.賠償方式:在房屋損失賠償方式上,當事人的訴訟主張雖然只是責令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但從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仍有義務為安置住房提供產權或支付拆遷安置補償; 從而保障當事人選擇賠償方式(金錢賠償或產權交換)的權利。
在產權交換中要盡可能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避免因房地產和採用單一貨幣補償而難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居住權益。
其次,要考慮到其他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和安置利益,綜合考慮其他專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政策法規和類似補償方式和標準,並綜合考慮房地產變化因素,以保證連續性, 當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確保當事人的基本居住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居住條件不減、不改善)。第三,在不違反法律和通告規定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以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處和對被侵權方的關心和同情。
這些觀點引自網路鏈結。
焦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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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強行拆遷的房屋是行政違法行為,那麼就要賠償。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給予被徵用人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用住房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三)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停產停業造成鑰匙鑰匙丟失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拆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對被徵用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用住房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3)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用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條 供詞 8 被徵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作出徵收住房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應當優先保障住房保障。 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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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賠償金額根據房屋價值損失、掩埋物品損失及房屋裝修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確定。 2、被徵用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被徵用房屋在公布徵收決定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 3、因房屋被徵用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產權交換的,房屋徵用部門應當在產權交換房屋交付前,向產權交換的接收方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住房。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以罰金、罰金,或者追繳、沒收財物,或者非法徵用、徵用財物的,返還財物; (二)應當歸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壞程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三)應當歸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吊銷許可證、執照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的,對停產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給予補償; (五)退還罰金或者執行罰金,追回或者沒收款項,或者解凍的存款、匯款,應當向銀行繳納同期利息; (六)棗孝孝造成其他財產權損害並延誤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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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行拆遷後,應當對建築材料、建築物內物品進行賠償,房屋被賣拆,侵害被拆遷方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應當賠償租金損失、搬遷損失、臨時安置補償金; 因非法拆毀房屋而造成掩埋物品損失、房屋裝修損失。
[法律和法律]。《國家賠償法》第4條。
(一)違法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二)非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徵用、徵用財物的;
4)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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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被非法拆遷後,建議被徵收人可以及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其拆遷違法,確認拆遷違法後,及時向賠償機關申請。
法律分析:在非法強行拆遷農村房屋的案件中,被拆遷人可以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注意收集違法拆遷的相關證據,通過申請資訊公開,收集徵用人程式操作中的違法點,從而對徵用人施加壓力,爭取時間在談判或訴訟中取得主動權。 >>>More
房子在汛期被強行拆了,果然是一夜之間下雨的漏水,而且是下大雨的時候,房子卻沒了,讓人去住**? 強制拆遷就是強制拆遷,這顯然是非法的。 >>>More
法律分析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不一定是違章建築,但要根據房屋的歷史判斷是否為違法建築,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宅基地是否依法取得等,如果確定為違法建築,不自行拆除, 可以強行拆除。違章建築本身就是一種東西,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的建造者仍享有物權法規定的一定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 >>>More
除以下兩類無證房屋外,拆除無證房屋一般不予賠償。 對六七十年代以前建造的房屋進行拆遷的補償,相當於對有執照的房屋的全額補償; 在《城鄉規劃法》頒布之前,在法律和登記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拆除房屋的補償相當於許可房屋的全額補償。 >>>More